理财销售十大话术是什么 理财销售话术技巧(理财销售新规出台后,这些重点事项需要关注)

理财销售十大话术是什么

1、客户:我没时间。

应对话术:我理解,我的时间也总是不够用。不过只要花3分钟,您就会发现,理财绝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2、客户:我没兴趣参加

应对话术:我非常理解,先生。我们很难对自己没有接触过的东西产生兴趣。但是,如果您能抽空来一下,学习一些新的东西,我相信对您和您的家人来说,一定会大有益处。您看我明天提前一个小时到这里来接您好不好?

3、客户:你把资料寄过来给我看吧

应对话术:先生,我们的保险方案都是经过专业设计的,而且要根据每一位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量身定制,必须配合专业人员的讲解。所以,最好还是我明天带过来跟您一起看看。您看我是上午过来比较好,还是下午过来比较好?

4、客户:我现在手头有点紧

应对话术:先生,我知道只有您最清楚自己的财务状况。不过,我认为现在做个理财全盘规划,将来才能更轻松,你说是吗?如果今天不方便的话,我可以下周再来拜访您。你看是周四比较合适还是周五比较合适呢?

5、客户:我晚点再联系你

应对话术:先生,也许您现在没有太强的意愿,不过我相信经过我的讲解,你对这款理财产品的看法一定会大大改变。

6、客户:说这么多还不是推销?

理财销售十大话术是什么 理财销售话术技巧(理财销售新规出台后,这些重点事项需要关注)

应对话术:没错,我确实是在推销保险,因为我的工作就是这个。但是,只有您真的觉得好了,我才会卖给您。关于这一点,我们要不要再讨论一下?下周我再来拜访您,您觉得我周四来比较好呢,还是周五来比较好呢?

7、客户:我要再好好想一想。

应对话术:先生,其实主要的问题我们刚才不是都已经讨论过了吗?您还在顾虑什么呢?

8、客户:下周再给你答复

应对话术:期待您的答复。不过先生,您看这样是不是好一些,我周三下午晚些时候给您打电话,或者您觉得周四上午比较好?

9、客户:我先回去和老婆商量一下

应对话术:好的先生,我理解,夫妻之间很多事都需要商量。能不能约夫人出来一起谈谈?就约在这个周末,或者您挑一个方便的时间?

10、客户:别说了,不吉利。

应对话术:我知道,对于咱们中国的传统来说,谈论生老病死太不吉利。可是,难道这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吗?现在未雨绸缪,将来才能临危不乱。

理财销售话术技巧

1、销售开场白

切忌勿以“销售“、“发行”等语言来说明你的来意,这样肯定是不对的,专业会显得你不诚意不专业,所以我们在销售的时候的开场白切忌不要说这些敏感的词语,要贴近客户,要用贴近客户的语言、站在客户的角度上思考问题。

2、正确的询问

要了解并满足客户的需求,那就要学会正确的提问。而提问的时候就要注意,要为产品做好准备的问题、站在客户的需求角度提问、为有目的有收益的交易完成问题、为以后的长期合作提问。

正确的提问可以有效的掌握客户的需求、能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能掌控销售谈判的过程。

3、如何说服客户购买产品

说服前一定要做好所有的准备工作,避免自己不能应付,要对自己的销售的产品了如指掌。要掌握自己的产品与其他竞争者的优势,以及产品规格。收益是每个客户都会关心的,所以一定要着重介绍自己的产品的收益情况。

理财销售怎么找客户

1、社交媒体

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社交媒体已成为了人们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理财销售人员可以与潜在客户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兴趣,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信息。例如理财销售人员可以通过搜索关键词、组织和行业,找到合适的客户。在社交媒体上,理财销售人员可以通过发布有关理财的、视频或图片来吸引潜在客户的注意力,从而建立信任和联系。

2、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是另一种有效的找客户方式。理财销售人员可以通过投放广告,将自己的品牌和服务推向更广泛的受众。通过广告投放平台,理财销售人员可以定向投放广告,将广告呈现给感兴趣的用户。网络广告可以让理财销售人员快速地获得潜在客户的注意力,从而提高销售量。

3、客户推荐

客户推荐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找客户方式。理财销售人员可以通过与现有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和信任,获得他们的推荐。通过这种方式,理财销售人员可以更轻松地获得新客户,因为他们已经得到了现有客户的认可和信任。这也是一种非常经济实惠的方法,因为理财销售人员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来推销。

4、参加活动

参加活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找客户方式。理财销售人员可以参加各种社区、商业和行业活动,建立自己的人脉关系。通过参加活动,理财销售人员可以与潜在客户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兴趣,并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信息。参加活动还可以让理财销售人员与其他业内人士建立联系,扩大业务范围。

5、口碑营销

口碑营销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找客户方式。理财销售人员可以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获得口碑推荐。通过口碑营销,理财销售人员可以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口碑营销也是一种非常经济实惠的方式,因为理财销售人员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来推销。

1、明确界定理财产品销售行为

销售新规规定,“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属于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形之一。

那么,如果不是合法的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即便借助其网站展示产品的部分特征信息,亦为禁止的行为。这将限制某些理财子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引流的渠道。

2、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

销售新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销售新规还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其实,笔者认为此处规定给人以想象空间,首先销售机构明确为理财公司及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未经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是否意味着,经过许可,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销售理财产品。

3、进一步规范业绩展示

销售新规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这将对现有的业绩展示方式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在短期内可能是不利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但长期来看,也是净值转型的必然要求。

4、理财产品销售的高度标识性

销售新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如果是网点销售,理财产品销售须在有明显标识的理财销售专区进行。

一直以来,理财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基金投资等,都可以被称为广义的理财,甚至某些银行将基金等产品也列入理财产品大类之下,自此新规出台后,此类行为将被禁止。此外,对于网点销售,各机构还需要设立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专区。

5、对代理销售协议的内容进行强制规定

销售新规第十一条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强制要求,即至少要包括某些列示的特定内容。

目前实践中,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的约定不够明细,后续整改期内,相关协议将需要重新拟定签署。另外,代理销售协议的签署主体强制为代理销售机构总部与理财公司,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需要公告并向监管报备。

6、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将须强化

根据销售新规的要求,代理销售机构需要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进行尽职调查及名单管理。理财公司需要对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尽职管理,包括名单管理、定期评估、调阅录音录像资料等。

据此规定,这就要求理财公司及代理销售机构均须对理财产品的销售建立更为细致的管理制度,部分事项还需上升到董事会、高管层,各个机构均须尽职履行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管的检查。

7、向特定对象销售的产品须单独出具合规意见

销售新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对拟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实施专门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拟销售产品的投资方向、策略、风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出具专项合规意见并留存备查。”即,向特定对象销售的产品,不只是要经过合规审阅,还需要合规专门出具专项意见备查。

8、明确理财产品的起始销售时间限制

销售新规不得有的情形包括“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即在取得等级编码前,不开展该产品的销售,这将遏制产品设计阶段的市场预热等行为。

9、理财产品销售需要进行双重评级

销售新规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产品评级,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理财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当前,理财产品只有一个产品评级,该评级由理财产品管理人给出。未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需要给出销售评级,而且该评级可以与产品评级不一致,并按孰高进行评级披露。

10、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进行了规定

销售新规对销售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销售人员需要进行上岗资格认定,且明确了需要持续学习的时间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理财销售人员需要与理财销售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等员工,将不得开展理财产品的销售。而且,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比较广泛,包括了从事销售行为的人员,比如,当前流行的直播,在直播间提供投资建议的投资人员,均应认定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范畴。

11、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正逐步受到监管的重视,多家机构因侵犯消费者权益被通报。销售新规专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规范,包括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沿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要求,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在投诉处理方面,要求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机制,并开展定期自查等。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在理财销售过程中得到更多重视。

理财销售新规已经实施。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6月27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讲,理财销售新规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更加直观地向投资者说明了“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

《证券日报》记者近期走访多个银行网点发现,目前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已按照相关新规要求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在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宣传上明显较以往更严谨,更加主动提示产品风险,且向投资者强调“业绩基准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理财产品业绩展示的方式从预期收益率变为“业绩比较基准”,再到强制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解释说明,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种递进的监管要求,最终目标是为了净值化转型的平稳进行。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FICC分析师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强制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解释说明,是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避免再出现保本收益的产品。新标准下信息披露会更完全,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有更多的参考依据。

展示方式多样化

简单来说,业绩比较基准是银行根据产品往期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历史业绩计算出来的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但为吸引投资者,市场上一直存在业绩比较基准模糊、误导投资者行为的问题。

因此,《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针对上述要求,不少银行理财子公司于近期将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证券日报》记者在多家银行手机App中看到,目前在售的大部分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均已在产品展示页面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说明,相比之前更加细致、具体、完整。

但各家银行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方式并不相同。有银行通过在理财产品展示页面的“业绩比较基准”旁增加“!”标识进行提示;有银行则直接将“业绩比较基准”改为“自成立以来年化收益”,同时在下方以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更加详尽说明该收益率的测算依据。

在表述方式上,各家银行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较多样化。但相同的是,均明示了“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收益承诺”。

此外,对于理财公司而言,这一禁止性规定,让银行工作人员在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宣传上打破“刚兑”的意图较明显。在《证券日报》记者走访过程中,多家银行网点员工向记者表示,“业绩比较基准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但不少客户都误以为业绩比较基准就是预期收益,我们在销售时也会向客户完整全面介绍产品”。

需从销售和需求两端调整

理财销售新规也将银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何确定及展示这一话题推向了风口。

当下,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趋势已成定局。银行和理财子公司不再使用预期收益率,而是通过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来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但由于受限于风险偏好、投资习惯等因素,大多数投资者以中老年人居多,他们希望在投资理财产品时,能够以直观明了的方式了解理财产品的可能收益情况。但“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不全面、准确,投资者仍然会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不利于转变投资观念,实现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因此,业绩比较基准形式的改革,并非简单地对表述方式进行修改,投资者教育以及理财产品销售过程的重新规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银行业内人士也指出,净值化转型的根本是要从需求端,也就是投资者这一端来培养对净值化产品的偏好。监管部门明确这一规定,有助于培育投资者对于净值化产品的投资理念。

如何让投资者在投资风险认知上有所提升,改变此前刚性兑付的惯有理念,同样也考验着银行的营销能力。明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首先,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银行的销售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讲解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特征,将过往的预期收益型产品与如今的净值型产品进行对比与区分,这依赖于各银行对银行销售人员的职业培训;其次,银行应当以理财产品破净的真实案例警示投资者。“除此之外,银行还应当采用智能化系统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等级,监测其投资行为,一方面提醒投资者在自己的风险承受度内投资;另一方面针对性地进行分类营销和相关服务”。

此次新规也是从销售端为产品净值化奠定基础,产品销售需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普益标准研究员李子鑫直言,此次《办法》的实施会给理财产品的销售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对于机构和投资者都十分重要,好的基准有助于理财产品的投资更加明晰合理,也有利于给理财产品销售营造健康良好的制度环境。

目前,“业绩比较基准”的制定还没有统一说法,明明建议,市场随时都在发生变化,业绩的预估往往存在一定偏差。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而言,回撤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设置业绩比较基准时需要参考宏观经济条件,将市场因素考虑进去,让投资者知道不同市场行情下可能的收益率,尤其是在市场表现不佳时产品可能亏损。新规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从敏感性分析的角度来展示预计的业绩情况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