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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是许多投资者选购银行理财产品时最为关注的指标之一。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针对银行和理财公司对旗下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所谓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的投资目标和相关解释说明。而“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则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行为准则》提出,展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有助于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具有约定收益的含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投资者,禁止通过调节收益等方式变相实现业绩比较基准。
如理财产品中使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并由销售机构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业绩比较基准信息,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获取。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科学合理、清晰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不得单独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也不得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禁止出现与其风险特征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醒目显著,不得采用缩小字体、模糊色彩、缩减省略等方式影响显著性。应紧跟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数值、区间数值或指数加权等列示部分,于显著位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以及“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等含义的文字性提示。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或计算方式应简洁明了。对于过于复杂的算法,应在展示时做出详细解释说明,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投资者予以关注。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投资策略等情况,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事项,如确需调整,除应通过常规展示方式向投资者充分、醒目披露调整信息和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向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应保持连贯性,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不得在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如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新报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