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出台新政 优先支持国外成熟稳健财富机构进入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其中,3条涉及央行,7条涉及银保监会,1条涉及证监会,包括“鼓励”“允许”“支持”“取消”“放宽”“时间点提前”等措施。证监会、银保监会、央行多个部门对措施进行了解读。

  证监会

  外资股比放宽至51%政策已落实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提前至2020年取消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等措施表示,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实施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不少外资机构对加大对华投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表达了积极的意愿,开放政策效果和各方反应良好,为加快推进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

  央行

  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有利规范金融市场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针对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负责人指出,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经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关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问题,负责人指出,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有效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投资需求,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升投资效率,有必要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要求,打通债券和资金账户。

  银保监会

金融委出台新政 优先支持国外成熟稳健财富机构进入

  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银行业保险业最新公布的对外开放措施对媒体表示,在设立理财子公司方面,银保监会将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银行加强与相关外资金融机构主动接触,持续鼓励和引导银行理财子公司做好引进外资工作。

  在设立理财公司方面,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取试点方式,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财富管理机构进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币资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币长期资金。

  在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方面,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

  在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方面,在积极支持现有货币经纪公司的中外资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外资股比。同时,在综合评估新设货币经纪公司对现有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外资新设货币经纪公司。

  在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过渡期时间节点方面,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境内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方面,银保监会将抓紧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开放措施。

  在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方面,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张鑫 统筹/余美英

  11条措施以“允许”“支持”为主

  涉及央行的措施包括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3.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涉及银保监会的措施包括

  4.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5.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6.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7.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8.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9.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10.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涉及证监会的措施包括

  11.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