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战略投资中国上市公司门槛降

中国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门周五(11月1日)发布修订后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降低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并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办法》将于今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官网发布《办法》,并刊登答记者问称,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持股锁定期减至不少于一年

除了新增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外,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

具体而言,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话,则依然要求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办法》并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把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办法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要求。

此外,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

自2005年商务部等五部门发布《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A股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