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骆某某、李某设立工作室,先后招募数十名业务员,指使业务员在facebook、line等社交软件账号上冒充年轻貌美女性,添加男性为好友进行聊天,编造凄惨身世、兼职代购等信息,在与对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对方愿意高价购买廉价小商品后,再行推销。后期逐渐演变成编造家人生病需要支付医药费、培训缺钱等虚假理由或直接以女友身份,向对方索要钱款。为掩盖骗局,顺利占有所骗钱款,采用向对方邮寄廉价包裹,通过快递公司、便利店代收货款等形式,从被害人处获取所骗钱款,股东与业务员按比例分赃。至案发,被告人共骗取他人财物1100余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情感信任,使得被害人愿意为被告人冒充的女性提供资助,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杭州中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50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先假装与被害人交友恋爱,后编造各种理由从被害人处骗钱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QQ、facebook等软件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人们对网恋的接受度也越来越高,这便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土壤。本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单身人群,网络交友要谨慎,温柔贤惠、多金帅气的形象可能系诱你深入的陷阱,对于“网络好友”提出的金钱方面要求不予理会,擦亮双眼,捂好钱袋。
(来源:杭州中院)
02帮助他人解封被查封的微信号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张某设立工作室,雇佣多人共同经营“帮助微信解封”业务。高某、张某在明知涉案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多次以“预加好友”或“人脸解封”的方式解封已被查封的微信号,致使被解封的微信号再次被用于诈骗他人财物达50万余元。
江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江干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联的案件。本案二名被告人均系在校大学生,所雇佣的工作人员也系在校学生。本来有大好前程的学生,因此沦为阶下囚,不得不令人惋惜。本案的判决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提供了很好的警示,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治意识,不要为了赚快钱误终身,同时发现电信网络犯罪应及时举报,做到不参与、不帮助。
(来源:江干法院)
03以办理高额信用卡为由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廖某等人购买申办信用卡业务人员名单,指使业务员冒充“拉卡拉公司”、“银联商务公司”等工作人员以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谎称相关公司有优惠活动,交纳押金订购POS机即可免费办理大额信用卡,并承诺使用POS机刷卡消费满一定金额或者使用一定期限之后可退还全部押金。该犯罪集团还伪造“拉卡拉公司”、“银联商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各银行信用卡审核通过资料等,发布客户成功办理高额信用卡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信以为真后,业务员便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货到付款等方式支付钱款,并向被害人邮寄廉价POS机或手机刷卡器,随后对被害人办理高额信用卡或退还押金的要求置之不理。各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数千人钱款共计 810万元。
余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廖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杭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押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本案共有被告人80余人,按公司化运作,各被告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该案能够警醒社会公众不要相信陌生人可以帮助办理信用卡、提高透支额度的花言巧语,时刻牢记办理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必须本人到正规银行办理。
(来源:余杭法院)
04虚构充值返现活动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等人伙同他人,在网络社交平台添加不特定人员为微信好友,先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公司开业酬宾进行充值返现的虚假活动,再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谎称其已被公司抽中为幸运客户可以享受公司的充值返现活动。被害人看到对方朋友圈有充值返现成功的截图,信以为真。被告人发送二维码让被害人扫码转账,待被害人扫码转账后,被告人便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张某等人共计诈骗9万余元。
萧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萧山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充值返现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微信、QQ等社交软件普及率、使用率越来越高,不法分子也开始将之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诈骗犯罪。本案的判决警醒社会公众在社交软件上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对于陌生人主动联系称其被公司抽中为幸运客户,可参加充值返利、低价购买商品等活动,并要求转账的,一律不能相信,切莫贪小失大。
(来源:萧山法院)
05以海外代购形式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建立200人的卖鞋群,谎称可以从美国直接购买AJ等名牌鞋子,并在朋友圈推送相关虚假信息,骗取群内成员信任。其代购价格在每双1400-2500元不等,收到货款后用于自身挥霍或填补之前的债务窟窿。为了拖延时间、避免买家报警,王某用购买其他物品的快递单号冒充代购商品的订单号,使用虚假的转账截图。王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6万余元。
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富阳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以海外代购名义实施的诈骗犯罪。因部分商品,特别是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在国内国外的差价较大,因此海外代购这一职业应运而生,且被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接受,这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本案的判决警示广大社会公众,海外代购虽然优惠,但是存在风险,应当选择正规的代购平台,不要通过微信群、QQ群等途径代购和支付货款。
(来源:富阳法院)
06冒充明星回馈粉丝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包某、曹某合谋购买QQ号并将其伪装成明星易烊千玺的QQ号,建立粉丝QQ群。包某在群中发送相关文字、红包等骗取群成员信任后,发布虚假信息,编造“TFBOYS十五周年回馈粉丝给100返300”活动,再以参加返利活动需收取“手续费”“激活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曹某、包某等人骗取被害人8万余元。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包某等人冒充明星,虚构回馈粉丝返现活动,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桐庐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3.5万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冒充明星实施诈骗的案件。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发展,明星曝光度的增加,粉丝群体越来越庞大,粉丝经济越来越兴盛。被告人利用粉丝想与明星接触、贴近明星生活、支持明星的事业等心理,冒充明星以各种理由骗取粉丝钱款。该案的办理警示粉丝群体,要理性追星,对于自称明星的人添加你为好友或拉你入粉丝群等要保持警惕,一旦对方以各种名义向你要钱,应立即拒绝并予以举报。
(来源:桐庐法院)
07利用虚假数字货币投资平台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柳某某等人加入境外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将成员分成不同小组,并加入由该犯罪集团组建的大量微信群,被害人通过不同途径加入微信群。在微信群内由各小组组长冒充炒股老师,其他组员分别冒充老师助理、投资者等角色,小组成员利用话术互相配合,共同虚构在虚假投资平台投资WSCT数字货币可以快速获利等事实,让被害人注册账户、充值入金,买卖所谓WSCT数字货币,同时制造升值假象欺骗被害人多次充值,最后通过拒绝提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柳某某等人参与的诈骗小组共计骗取770万余元。
萧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萧山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的投资理财型诈骗。随着国际上数字货币的价值大幅上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投资数字货币。犯罪分子瞄准被害人投资获利的心理,设置该类新型的投资理财型诈骗手法。本案的判决给广大社会公众敲响警钟,投资理财要通过银行、券商等正规平台,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投资理财推荐,在投资前先了解清楚投资对象、投资平台的资质等,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财产受损。
(来源:萧山法院)
08冒充公司老板要求财务人员转账型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古某等人通过网络购买QQ账号加入大量群组,并成功混入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群。之后,古某通过QQ、微信冒充公司董事长,多次联系群内财务人员张某,谎称因客户将合同款打到私人账户,要求公司先行向对方垫付,欺骗张某先后将260万元公司款项汇入古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60万在2小时内被迅速被转出,经七级账户最终流入数百个取现账户。
下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古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下城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1万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冒充公司董事长欺骗公司财务人员将钱款转至指定账户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本案的判决警示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公司财务人员要提高警惕,对于上司要求将钱款转至指定账户的,在转账前一定要当面或者通过电话向上司核实真伪,不要贸然转账,以防上当受骗。
(来源:下城法院)
09利用虚假炒股平台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尤某某伙同他人,建立并运营未对接真实证券市场的虚拟配资炒股平台,并招募代理商,由各代理商招募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引诱客户到平台上充值,以冒充专业老师荐股、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引导客户频繁交易、阻碍赢利客户出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亏损及手续费牟利合计1000余万元。
西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西湖法院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尤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虚假配资炒股平台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俗称“杀猪盘”案件。全民理财时代下,部分投资人没有专业知识,容易轻信所谓的股票交流群、投资指导老师等,故而导致投资理财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本案警示广大社会公众,买卖股票、期货、基金等,一定要在正规平台购买,不轻信陌生人的投资推荐,谨防掉入投资陷阱。
(来源:西湖法院)
10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冒充“医保局”、“社保局”、“移动通讯运营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社保账户、移动通讯号码涉嫌违法犯罪,趁机从被害人处套取更多个人信息,并以帮忙转接公安机关为由诱骗被害人与“二线”人员联系。
从事二线接打电话的被告人冒充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人员,谎称被害人已涉嫌违法犯罪,进一步套取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资金情况、行踪轨迹等多方位个人信息,辅以虚假的“逮捕令”等道具,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诱骗被害人与“三线”人员联系。
从事三线接打电话的被告人林某某、江某某等冒充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并利用一、二线人员促使被害人形成的错误认识,以将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或者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银行账户。该犯罪集团先后骗取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3万余元。
余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江某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杭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9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冒充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司法机关权威,并且警醒群众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公检法等机关没有安全账户,相互之间无法转接电话,司法机关要求缴纳费用时会提供相应对公账户,不会要求转入个人账户或其他公司账户。群众在接到涉嫌犯罪或被他人起诉等电话时,一定要拨打司法机关对外公开的官方电话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