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买卖理财产品应如何防范风险
今天进入主题之前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邓女士到A银行网点打算用养老资金购买债券,与她相熟的银行客户经理小王推荐她购买A银行某理财产品。王经理介绍,该理财产品收益稳定,预期年利率4.5%。邓女士以为该理财产品是债券,就购买了5万元。回到家后,邓女士戴上老花眼镜仔细浏览凭条才发现该理财产品是基金,她致电咨询王经理,王经理向其再三保证不会影响收益。由于恰逢股灾,邓女士一年后到网点兑现理财产品时,该理财不仅没有收益,还亏损了一百余元,她认为王经理在销售过程中欺骗了自己称该理财收益稳定,因此投诉A银行……
上面的案例不难看出
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理财产品时
往往会向客户演算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
一旦在沟通过程中稍不注意营销话术
极易导致客户误以为预期收益率就是理财产品
到期后自己能获得的收益,继而引发消费纠纷
敲小黑板啦!
2018年7月20日,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意味着各家银行将面临新的监管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会出现幅度较大的调整,包括理财产品不能刚性兑付、必须在宣传销售文本中披露产品资金流向以及宣传理财不能采用预测性收益指标等。
所以……机智聪明的权益君
提醒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
在买卖理财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消费者应正确认识理财
(一)银行理财产品不能刚性兑付
理财新规下,商业银行新推出的理财产品不能再提供本金或收益兑付保证。金融消费者须知悉购买理财产品并非是稳赚不赔,应对自己能够承受多大风险要有清晰的认识,坚持根据自身情况购买合适产品的原则,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二)了解理财产品的信息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认真阅读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仔细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例如产品种类、产品风险、历史业绩,避免混淆产品类型。
(三)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理财
金融消费者应选择到合规的金融机构网点购买理财,合规理财产品的信息均可到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且购买理财前需确认营销人员是否具备销售资质,切勿随意相信所谓的理财中介、投资顾问等。
金融机构应做好维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的工作
(一)避免宣传理财预期收益率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遵循“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实现风险与收益向投资者的充分传递,并规定银行新出的理财产品不得提供预期收益率或类似预测性收益指标,不得提供本金或收益兑付保证,但应采取合理的估值方式,公允地反映产品的价值。这意味着以往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做到刚性兑付的日子一去不复返。即使目前《办法》尚未正式出台,但联合会建议商业银行可根据文件要求调整理财产品宣传文本,不再沿用“预期收益率”作为主要卖点之一开展营销活动。
(二)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按《办法》内容规定,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从5万元下调至1万元,大大降低了购买银行理财的准入门槛,并强调理财产品需建立完备的风险评级制度,严格要求对外披露。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对于首次购买理财的客户,必须落实让其到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及面签,且营销过程要依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三)注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办法》对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必须在银保监会指定媒体及商业银行官方网站至少披露理财产品共15项具体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协议书、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二是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三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己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文件提示,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维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银行业务人员向客户营销理财产品时,要让客户清楚知悉自身投资款项的流向以及当中蕴含的风险,且不能以官方网站或宣传物料已作信息披露为由,忽略对客户应尽的主动告知产品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