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如何区分?(民间委托理财案例研究)

司法实践中,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较难区分,当事人在对簿公堂时往往各执一词、各执己见,特别是对于约定了保底条款的民间委托理财,投资人通常会主张实质为民间借贷合同,从而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由此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困惑和挑战。因此,准确界定民间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对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指引作用。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将其资金、证劵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劵、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合同关系。区分两者的关系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从投资回报看。民间借贷目的应在于追求固定的利息回报,而对资金管理的行为及收益的分配并无预期。民间委托理财对资产管理行为产生的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应当有所约定。

其次,从款项用途看。民间借贷的收款人可以对资金进行自由的支配,用途较为广泛,不受约束。民间委托理财的收款人不得随意使用资金,仅仅限于双方约定的理财或投资行为,如私募基金、股票等。

再次,从表现形式看,民间借贷通过借款人出具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约定出借人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借款人,借款人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民间委托理财出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书面委托合同或口头约定受托人对其资金进行管理,即由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受托人按期支付委托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综上,民间借贷和民间委托理财存在一定的差异。还需要说明的是,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可能存在转化。例如双方原本是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在委托到期后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如何区分?(民间委托理财案例研究)


  【摘要】: 民间委托理财具有广阔的发展与成长空间的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于缺乏类型化与规范化的统一意见,各地法院针对相同或相似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在事实认定上,民间借贷与民间委托理财的混淆问题、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问题、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均缺乏类型化或规范化的统一认识。在法律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从统一司法裁判,打击民间融资活动的角度出发,为规范民间委托理财行为提供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现有司法解释尚未将民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加以类型化,也缺乏规范化的处理意见。从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来看,新的投资形式层出不穷,司法裁判人员也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民间委托理财案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正确地理解与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文从案例本身出发,运用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民间委托理财的诸多问题。民间委托理财案例中,部分案例可以参考民间借贷和个人信托制度进行司法审判,针对各地区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审判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建议统一的衡量标准。法院在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保底条款效力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理财能力、委托理财合同主体的主观过错、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与比例、资金亏损责任分担方式等因素。智能投顾就是一种利用人工智能实现投资收益的新型的委托理财方式,笔者对此种新型委托理财与传统的委托理财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未取得金融牌照但具备合法经营权的平台,其提供委托理财服务的行为应当被纳入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内。由于智能投顾服务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而保障当事人之间诉的公平性。

  民间委托理财许诺的高收益背后,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资料图片

  近年来,境外理财、贵金属投资等新型理财工具的出现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理财热情。然而,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这些以非金融机构甚至自然人为受托方的理财活动多属民间委托理财范畴,有效监管的缺失使相关纠纷不断涌现。

  仅今年1至11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受理涉及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9件,占同期委托理财案件的83%。从这些案件中可以发现,在民间委托理财许诺的高收益背后,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海外基金  “失联”的6万欧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先生通过同事认识了上海一家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和员工艾伦(Alan),两人极力向张先生推荐澳洲的基金理财,称该产品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

  2011年11月初,张先生通过电汇将自己在境外银行的5000欧元汇至澳洲的基金公司。11月22日,迈克尔给张先生转发基金公司邮件,表示对方已收到投资资金。此后,张先生又陆续投入了5.5万欧元。

民间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如何区分?(民间委托理财案例研究)

  “开始的时候基金运作还算正常,账户里也的确收到了收益,而且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可随时登录上海的投资咨询公司网站查询账户情况。”虽是投资境外理财产品,但有国内咨询公司提供服务,张先生并没有担心资金的安全。

  然而,去年3月,张先生突然收到咨询公司的一封邮件,称“澳洲公司昨晚已进入自愿管理程序。”张先生多方了解后得知,所谓的自愿管理程序其实是破产程序,这让张先生一下子懵了。

  张先生试图与澳洲方面联系,但没有成功。2013年9月,当他再次登录上海的咨询公司网站查询时发现,已无法登录。他找到咨询公司进行交涉,但对方矢口否认与澳洲的公司存在关联。无奈,张先生将咨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万欧元及利息损失。

  笔者了解到,像张先生这样因通过国内公司投资海外理财产品而引发的纠纷并非个案。“此类纠纷的被告通常为投资咨询类公司,这些公司以理财顾问名义推荐客户购买境外理财产品,并由客户直接将资金汇往境外公司账户。”黄浦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顾文凯介绍说,当投资者发现与境外公司失联或遭遇亏损时往往会与国内的公司就是否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以及是否有赔偿义务发生重大分歧。

  “张先生直接将资金汇付到了澳洲,公司既没有接受委托也没有收取费用。”法庭上,投资咨询公司试图撇清与张先生的关系。而张先生则坚持认为自己与这家公司形成了委托理财关系,并出示了与该公司多名员工的往来邮件以及盖有公司印章的申请表等证据。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家咨询公司实际上为张先生提供的是理财顾问服务,从双方之间的业务流程可知,咨询公司实际接受张先生委托,以张先生名义向澳洲的基金公司购买基金并操作管理其账户,因此双方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由于该投资咨询公司并无代客境外理财的资质,存在明显过错,而张先生自身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也有过错,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投资咨询公司承担70%的损失,而张先生则自行承担30%的损失及利息损失。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贵金属投资 暗藏玄机的专户理财

  “公司专业分析师代客理财,收益高、风险低。”今年已过古稀之年的翟老伯甚至还没完全搞清楚什么是贵金属交易就一掷千金,将50万元投入白银现货交易。

  “当时有一家贵金属公司来推销白银投资,说只要办理开户手续,之后一切都会有专人负责,客户甚至根本不用自己操作。”翟老伯回忆,当时业务员还称可与客户签协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去年8月,翟老伯与这家贵金属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书》,约定进行贵金属产品标的买卖,并陆续汇入50万元。8月23日,在理财专员张某的鼓动下,翟老伯与张某签订《专户理财协议》,约定由张某代理操作户名为翟老伯的投资账户。“到期结算时盈利80%归翟老伯,20%归张某;若亏损,由翟老伯承担80%损失,张某承担20%损失。”翟老伯就这样将自己的账号、密码一同交给了张某。

  “当时账户内总共有50万元,但只过了三天就亏损36万余元。”这位所谓专业分析师的表现让翟老伯颇为不满,眼看账户里余额一天天缩水,翟老伯找到这家贵金属公司注销了账户,取回了剩下的钱。此后,翟老伯开始不断与张某和贵金属公司交涉赔偿事宜。

  然而张某玩起了失踪。翟老伯又找到贵金属公司,在他看来张某是该公司的理财专员,公司也有责任。“公司的客户协议书明确规定不得代客理财,签订《专户理财协议》是张某的个人行为。”贵金属公司的答复让翟老伯顿时感觉上当了。

  今年5月,翟老伯将张某告上法庭。由于张某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翟老伯出示了协议书、资金流水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还请来了一同参加贵金属投资的阮先生出庭作证。

  笔者了解到,在贵金属白银现货交易等新型理财投资领域中,基于投资市场变化大、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等障碍,投资者在与投资公司签订合同时,同时与公司的具体经办人员签订专户理财协议,约定由理财专员代为操作管理资金,盈亏按比例分担。

  “推销时重点宣传的代客理财服务,实际上在客户与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中却是被明确禁止的。企业一方面借代客理财刻意宣传投资收益,而另一方面却通过投资者与理财专员签订专户理财协议规避公司责任,转嫁操作风险。”此案审判长奚仁年分析说,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遭遇亏损后,将难以直接起诉公司,而起诉具体业务人员又可能面临被告下落不明的窘境。

  今年11月,黄浦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承担其操作期间翟老伯的损失共计7万余元。官司赢了,但7万元相比36万元的亏损相去甚远,而且张某仍然下落不明。

  熟人理财 昔日亲友频频法庭上见

  “当初因为觉得房客在私募基金工作可能对股票更有研究,所以才把自己的股票交给她操作,可谁知到头来46万余元亏得只剩下了4万余元。”说起自己的委托理财经历,胡阿姨十分气愤,“账户里的股票买入抛出异常频繁,完全不计后果。”

  2011年7月,胡阿姨与房客孟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将证券账户授权给孟女士操作买卖股票。胡阿姨同意将股票增值金额的25%作为报酬支付给孟女士,而孟女士则承诺如果亏损则补足相应的金额。

  两年的委托期限很快到期,去年7月,胡阿姨对股票账户结算后发现,自己非但没有盈利,而且亏损超过九成。为此,她要求孟女士返还资金差额,但遭到了拒绝。孟女士认为,委托协议应属无效,投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负责。今年3月,胡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女士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上,胡阿姨与孟女士之间这样的纠纷在民间委托合同关系中十分普遍,不少缺乏经验的投资者乐意将资金或账号委托给身边自称投资经验丰富的亲戚朋友代为操作,以期能获得更好的收益,而一旦受托人投资出现亏损,则只能对簿公堂。

  胡阿姨的这次投资虽以失败告终,但毕竟双方签有一纸协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孟女士应补足胡阿姨的损失。

  与此相比,许阿婆的遭遇则更为麻烦。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许阿婆与亲戚因委托炒股发生亏损后围绕委托的事项产生纠纷并闹上法庭。许阿婆认为,当初自己只是委托亲戚购买新股,而亲戚却擅自动用账户里的钱进行普通流通股的买卖,导致重大亏损,要求赔偿;而许阿婆的亲戚则坚称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授权委托的范围和事项。

  由于许阿婆与亲戚的委托关系没有书面协议,法庭最后只能从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以及对账单等证据进行判断。但种种证据并无法得出许阿婆委托亲戚操作新股申购的结论,因而没有支持许阿婆的主张。

  “机构委托理财中,投资者与相关机构会签署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书面合同,而熟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往往因人情关系、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等因素,并未签订书面理财合同。这就导致法院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以及委托的具体范围和事项。”顾文凯说,当受托人为社会关系相近的个人时,投资者往往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意识,在诉讼中陷于弱势。(汤峥鸣)

  来源:人民法院报

  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  

  当前,民间委托理财类纠纷多发,一方面由于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与部分受托机构受利益驱使,恶意欺诈、误导投资者有着直接关系。同时,专业监管的缺失以及法律适用的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民间委托理财埋下了纠纷隐患。对此,黄浦区法院提出了以下建议。

  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

  一些投资者盲目轻信“天上会掉馅饼”,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投资风险等关键内容约定不明,甚至对受托对象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不甚了解就盲目投资。

  为此,建议民间委托理财投资者:一是对受托理财对象的理财资质、行业声誉等做足功课,对相关理财项目、资金运作方式、资金回报周期、计算方式等充分了解,以降低投资风险;二是审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投资风险,避免日后涉诉难以定性、权责不明;三是有意识地保留或固定关键证据,如资金来往凭证、对方签署文件等书面证据。

  受托方应加强行业自律

  受托机构专业素养良莠不齐,导致行业内乱象丛生,为吸引客户,部分受托机构在推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会夸大投资回报、弱化投资风险甚至承诺保本理财“零风险”,违背了“投资有风险,入手需谨慎”的基本常识。

  因此,必须从行业自律及职业素养上予以提高。一方面应避免虚假、夸大宣传投资回报,诚信提示投资风险,以专业理财与诚信服务吸引客户,扩大企业影响,共同维护金融理财市场的繁荣、稳定;另一方面规范理财业务操作方式,注重培养理财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客户投资理财需求。

  实施统一严格监管

  针对民间委托理财无法归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领域,导致民间委托理财监管陷入真空地带的情况,应统一严格监管此类受托机构,降低金融理财市场运行风险。建议短期内先由工商部门利用企业登记管理平台优势予以严格监管。

  具体来说,要对涉及投资理财经营范围的企业严格登记,提高准入门槛,对企业股东信息等资料信息详细登记;要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对该类企业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等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及时处理。而从长远来看,应调整、构建统一专业的委托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与民间委托理财业务一并协调监管。

  同时,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尚属空白,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合同效力、保底条款、第三方监管及责任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诸多争议,应适时对争议问题予以立法回应,明确、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委托理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王丹丹)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