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规解读,P2P或将走向“小而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24日,自《征求意见稿》出台8个月之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自此,关于网贷行业的监管规则和机构定位、业务红线等最终尘埃落地。
面对《征求意见稿》的严厉规定,不少网贷平台曾寄希望于正式稿能够在关键的地方网开一面,心怀犹豫,迟迟不愿转型。现在看来,《暂行办法》的严厉程度较《征求意见稿》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些曾经犹豫的平台却是错过了转型的最佳时机。
其实,《暂行办法》的部分细则内容上周末就已经流传开来,如资金存管、单人借款上限等,笔者当时曾断言,新规的出台将引发P2P行业的大洗牌,很多平台或转型、或退出,基于路径依赖和资源禀赋等原因,转型的成功率并不高,对大多数平台而言,退出这个行业必将成为唯一的出路。
12个月的过渡期后,也许行业内合规的P2P平台已经从现在的2300多家降至数百家,届时,混乱的行业可能会变得一片清明吧。好了,感慨到此为止,下面开始正式的解读。
经笔者逐条对比,《暂行办法》总计47条中,有9条出现了比较重要的变化,先上图表,然后逐条进行分析。
第4条: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的清晰划分
相比《征求意见稿》,监管边界更为清晰,银监会负责业务和产品的合规性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机构合规的管理,主要是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
第6条:经营范围VS机构名称
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而不是在名称中,在笔者看来,这一条改动也更为合理了。否则面对2300多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有限公司”,真的要得脸盲症了。
第10条:新13禁VS旧12禁
在《征求意见稿》12禁项的基础上,删掉“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在第11条中已有体现),新增第4项线下宣传和第8项债权转让,第7项新增“自行发售理财产品”,第12项删掉“实物众筹”等。
P2P行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相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实际上新增了3项禁止事项,至少影响行业中一半以上的平台,且这种影响基本都属于断臂之痛。
举例来说,不允许自行发售理财产品后,大多数平台基于“智能投标、循环出借”原则对接平台借款标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面临合规风险,这类产品在提高投资人资金的流动率和利用率上功不可没,产品取消后,对于投资人体验是比较大的损害。
再比如,债权转让则是很多平台获取资产、做大交易量的法宝,被禁后倚重此类模式的平台将很快面临资产荒,并带来交易量骤降。
大额资产与小微融资完全是两类业务,对平台的要求完全不同,习惯大额资产的平台很大概率做不好小额业务,对这些平台而言,如何生存下去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第12条:借款人提供未偿还借贷信息
不出所料的话,借款人提交在其他平台的未偿还信息为借款限额规定提供了落地的可行性。就目前的信息互通条件看,是没有渠道去核查信息准确性的。所以,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可信?需要打个问号。若信息准确性不可保证,则相应的借款总额要求难免会流于形式。
第17条:借款限额规定
新增的这条规定将“普惠金融”定位具体化,对大多数平台而言,这是个紧箍咒,不得不转型了。以个人借款限额为例进行说明,企业借款限额的影响与之相似。
个人单平台最高借款20万元,限额与消费金融公司一致,某种意义上,抹平了不同机构间监管套利的空间。20万的额度,再做抵押贷款意义不大了,P2P个人借款业务预计将全面转向小额信用类融资。对那些专注大额抵押借款的P2P平台,首先面对的就是生存压力。
多平台借款上限100万元的规定变相调降了P2P行业对消费类贷款市场的可参与规模,会促使网贷平台开展一轮优质客户争夺战,对单个平台而言,会增大其运营成本、降低信贷规模。
第25条:代出借人行使借款决策
《暂行办法》只是增加了一句“未经出借人授权”,就为活期理财、智能投顾等业务创新预留了政策空间,体现了鼓励创新的监管态度。
自去年底《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因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的规定,很多平台暂停了活期理财业务。
因为活期理财有着明显的“代替出借人行使决策”的嫌疑。其实,智能投顾业务也是如此。好在《暂行办法》增加了前提条件,只要获得出借人授权,这两类业务还是有空间的。
然而,“上帝”打开一扇门,也关闭了一扇窗。《暂行办法》新增了不允许平台发行理财产品的规定,本质上,活期理财也属于平台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在禁止之列。综合来看,能够合规发展的也许只有智能投顾业务了。
由于每家平台的经营模式、资产类别均有不同,且差异很大,《暂行办法》对单个平台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大多数平台需要“断臂式”转型,也有少数平台因转型较早受到的影响并不大,可谓几家欢乐多家愁。
然而,从行业整体角度来看,12个月内的整改期内,笔者认为至少会出现以下四大变化。
影响一:交易量骤降
债权转让和代售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模式的叫停,阻断了P2P平台接入第三方机构大额资产的通道,行业交易量会有一个断层式的下降。上升到整个金融体系来看,这一规定使得P2P行业失去了对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募集作用,斩断了P2P与影子银行体系的联系。
从此以后,P2P行业不会再给本就脆弱的影子银行体系添麻烦,当然,影子银行若爆发风险也不会传递到P2P行业,井水不犯河水。理论上讲,失去了和主流金融机构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清净是清净了,但这个行业可能再也做不大了。
对个人和机构借款人借款限额的限定,属于对P2P本源性业务的再瘦身,也是对P2P资产规模的再瘦身。这一点是主流的解读点,认为影响最大,不过,在笔者看来,与叫停债权转让和理财产品代售等相比,这个规定的影响其实小得多,是真的小很多。
影响二:运营平台数骤降
这一点有行业性共识,最大的门槛是银行资金存管。笔者在《P2P资金存管不幸被银行“卡住脖子”,这个局怎么破?》一文中已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多说,把逻辑再简单讲一下。
此时距离监管首次要求落实资金存管制度已经过了一年的时间,一年之内,仅有30家平台真正达到了合规要求,超过98%的平台仍处于合规裸奔状态。
问题在于,不是平台不愿意,而是主动权在银行手里,银行却没啥动力,积极性差。于是,对大多数平台而言,一方面,“存管合规”成了遥不可及的奢望,不知何时才能落地。另一方面,合规大限却越来越近,所以,这是要逼死人的节奏吗?这个难题该如何解?
影响三:一站式理财平台更加遥不可及
一站式理财平台是热词,也是很多P2P平台的远大抱负。《暂行办法》叫停了“理财产品发行和代售”,一站式理财平台看来是很难实现了。
影响四:大小平台加速分化
在12个月的过渡期内,大多数平台将为合规一事疲于奔波,极少数合规性较好的平台有了大展拳脚的窗口期。同时,信息披露规则的严格执行,也把平台的成绩单大白于天下,交易量低的、不良高的会被投资人主动抛弃,平台分化加速。
现阶段,P2P行业市场集中度并不高,以2016年7月成交量来看,前十家企业占比仅为22.37%,前50家企业市场份额未达到50%,前100名市场份额未达到60%。未来,不排除前10家平台市场份额占比达到80%以上,二八定律将真正发挥作用。
对单个平台而言,“不合规=退出”,无他,不要再犹豫,加速进行合规转型,无论断臂也好、断腿也罢。
对行业而言,黄金期已过。一句话,这个行业再也承载不了做“大金融”业务的愿景,以后只能是个小而美的行业了。您还有理想和抱负的话,申请金融业务牌照或资质是绕不过去的坎,早点行动吧。
【 钛媒体作者:洪言微语,微信公众号:洪言微语 作者 | 薛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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