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报】给“红头文件”划准绳——三个问题读懂《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_工作_国家机关
(来源:江西人大发布)
规范性文件,规范为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规范权力运行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先后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作出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专门作出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日前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共计6章58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何谓规范性文件?
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界定规范性文件是关键。
“多数情况下,规范性文件指的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叶敏健对此作了通俗易懂的解读。他同时提示,并非所有的“红头文件”都是规范性文件。
《条例》第三条指出,其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委、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条例》也解释了哪些“红头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总的来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委、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文件内容上,须同时具备权利义务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例如《江西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文件,就属于规范性文件。
审查发现问题怎么办?
《条例》与旧版的一个明显区别,便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范围得到了拓展。
《条例》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例如法工委),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对象包括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委、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旧版《条例》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仅审查‘一府两院一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审查重点方面,《条例》在第三章规定了政策性、合法性、适当性三大重点,并对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分别细化了标准,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能发挥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五大功能。
如果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又该如何处理?《条例》第四章就突出了强化刚性纠错机制。
其中一方面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制定机关主动对规范性文件纠错。另一方面,针对制定机关未按书面审查意见或处理计划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则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提出建议、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进行纠错。
如何确保法之必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叶敏健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将严格执行条例,对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条例》第五十六条对乡镇街道人大开展该项工作作了规定。目前,我省正在赣州、抚州、鹰潭三市开展政府部门、乡镇街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试点工作,力争尽早形成成熟的经验做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作为省政府备案审查工作部门,省司法厅肩负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责任。
“今年以来,省司法厅共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203件,发现存在问题8件,逐一督促整改到位,有效防止了文件‘带病运行’。”省司法厅副厅长凌云表示,省司法厅将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审查协作机制、加大有错必纠力度、强化数智技术赋能、发挥考核评价作用等五个方面做好今后备案审查工作。(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卞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