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筑牢文物安全“防护墙”_工作_保护_属地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我省文物安全责任,健全长效保护机制,筑牢文物安全“防护墙”,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

《办法》指出,文物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负主体责任,明确了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包括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部署文物安全工作、明确保护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查处违法案件等。

如何凝聚保护合力?《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涵盖文物、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十多个部门,分别负责文物安全监督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指导安全生产、纳入空间信息平台、配合保护工作、项目审批备案、资金安排、进出境监管、推送预警信息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将文物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文物安全保障其他所需工作经费。同时,依法明确属地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保护机构和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确保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查”。

此外,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包括确定直接责任人、健全岗位职责、制订管理制度、开展巡查排查、完善防护设施、建立藏品档案、管控风险、落实值守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外包管理等。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办法》高度重视宣传教育与社会监督,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安全管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鼓励社会公众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监督反映的问题。

原标题:《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筑牢文物安全“防护墙”

记者:刘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