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余人受损超12.77亿元!上海“火理财”“永利宝”非法集资案开庭宣判,主犯被判无期…(2.选择正规机构进行理财投资)

2021年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刚、张玉丰等人集资诈骗案,对余刚、张玉丰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五百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李昊原、刘玉成、吴华、洪霞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四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余刚伙同被告人张玉丰、李昊原,先后以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宝金融公司)、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宝科技公司)、上海潇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谦公司)的名义运营“永利宝”“火理财”线上P2P平台,采用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宣传,虚设借款标的与虚构第三方担保,夸大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并以承诺年化收益率6%至12%的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其间,余刚将“火理财”P2P平台整体转让给涉案人洪海舟(另案处理)。在洪海舟等人指使下,被告人刘玉成、吴华、洪霞继续采用上述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余刚等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99.32亿余元,造成2.8万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2.7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余刚、张玉丰作为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潇谦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昊原、刘玉成、吴华、洪霞作为相关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余刚等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10余人旁听了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对在逃的涉案人员继续予以追捕、追诉。

永利宝、火理财平台暴雷回顾:

永利宝创建于2013年9月,在上海一度规模排名第六。在已爆雷的P2P平台中,永利宝的规模并不显眼,但该平台案发的过程曾因颇具戏剧性而广受关注。


资料显示,永利宝的运营主体为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余刚。截至案发,该平台交易总额76亿元,注册用户89万人,待偿金额10亿元。

回顾永利宝、火理财案,可追溯到2018年7月16日。当日下午16时左右,永利宝通过APP客户端推送消息称:“平台老板余刚、张玉丰失联。请大家速速报警进行维权!”


随后,投资人组建维权群。据金融虎当时发现,在其中一个维权群中很快就有接近2000人入群,群内公告称永利宝老板确定跑路,要求投资人登录网站或者APP,把投资截图和合同下载下来。

同日晚间,永利宝发布《永利宝平台主动清盘&良性退出公告》宣布清盘。


公告称,在2018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公司发展困难重重,唯有清盘退出,才是唯一道路。

根据兑付方案显示,截至2018年7月15日,平台在贷余额约为10亿元人民币,拟分36个月进行投资用户兑付;第1-12个月,每月兑付用户本金2%;第13-30个月,每月兑付本金3%;第31-36个月,每月兑付本金4%。

对于APP客户端推送的跑路消息,公告还提到,平台将在2018年8月15日前成立清盘退出工作组,并开通线上线下客户服务,承诺公司实控人不失联,不离境,且公司实控人已经向崇明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面配合政府做好后续的清退工作。

不过,隔日凌晨,这份公告就被诡异下线,经过调整后重新上线。更新后的公告中,“投案自首”的说法被去掉,变成了公司实控人阮某某已经向公司注册崇明分局经侦说明情况,并愿意配合调查。

据媒体当时报道,有永利宝员工表示,这份公告不知道是谁发的,从文笔上看,“近五年来,永利宝平台呱呱坠地……风云突变、五雷轰顶”这种风格,像张玉丰本人写的。

随之而来的7月17日,就传来了警方立案的消息。8月2日晚间,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公开通报对12家平台立案侦查,其中的一份通报中即披露,已于7月17日正式对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永利宝”平台)、上海潇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火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据了解,永利宝关联平台火理财的CEO为刘玉成,总经理系吴华。在案发前,两公司负责人及部分同伙即潜逃境外。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8月29日,根据上海公安信息网披露信息显示,永利宝、火理财相关的3名境外逃犯在菲律宾被警方抓获。


公告显示,上海浦东分局经侦查发现,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潇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永利宝”、“火理财”平台名义,利用互联网及App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公司负责人余某及部分高管于案发前潜逃境外某分局在经侦总队的指导下成立专案组,查冻涉案资产约9000万元,并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于8月23日赴菲律宾开展专部工作,并于8月26日在当地执法部门的协助抓获余某3人,余某3人被押解抵沪,案件进一步侦查。


此后的9月5日,捷报再度传来。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消息称,上海公安机关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成功将“永利宝”、“火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9月5日凌晨,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被押解抵沪。

至此,“永利宝”、“火理财”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归案,且均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9月8日9时45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刚、张玉丰等6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到18时15分。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2021年3月30日,余刚、张玉丰等人集资诈骗案迎来宣判。

正义永不会缺席,在法网之中,不法分子终将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在出了一口恶气的同时,更为关切的是:如何能收回自己的血汗钱,望有关部门持续追踪!

来源:上海一中院、金融虎

文/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产品经理 关文龙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呈上涨趋势,居民财富的迅速积累,普通居民也开始关注资本市场带来的财富机遇。市场上大多数机构也洞察到这部分需求,财富管理行业应运而生。经历十余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规模达147 万亿人民币的巨大财富管理市场。

财富管理简单来讲就是通过专业的资产配置组合,满足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并通过财务规划等方式帮助家庭抵御来自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和其他行业一样,财富管理行业也经历过“蛮荒时代”,各类行业问题频频发生,欺诈、内幕交易、夸大宣传、操纵市场不绝于耳,进入互联网时代后,“P2P 暴雷”“跑路”成了各大媒体头条,动辄百亿资金的规模让人不寒而栗。随着金融监管的深入,以及财富管理行业自发的规范,财富管理行业逐步走向成熟,各类监管细则出台,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加大,为行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8万余人受损超12.77亿元!上海“火理财”“永利宝”非法集资案开庭宣判,主犯被判无期…(2.选择正规机构进行理财投资)

在财富管理行业的客户中,中老年朋友是一类非常重要的群体。他们在对财富管理的认知上或多或少仍然停留在储蓄时代,对于银行理财也是更多地关注预期收益的产品。但是当前市场打破“刚兑”的呼声越来越高,产品净值化改造不断提速,对于中老年朋友投资理念来讲越来越“不友好”,如何在当前环境中进行财富管理成了中老年朋友的理财困扰。

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会影响中老年朋友对各类产品的预期,然而这种思维模式可能会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夸大产品收益或者刻意隐瞒产品要素来误导中老年朋友购买,进而可能造成客户资金的损失。

因此,中老年朋友也要加强在财富管理方面的学习,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的是,在互联网时代,各类信息、学习资料非常丰富,但是内容良莠不齐,建议中老年朋友要通过正规网站、书籍进行学习;互联网上的“声音”比较繁杂,部分中老年朋友出于谨慎心态更愿意相信一些负面的评论或事件,这一点可能严重影响其对财富管理的认知,从而加剧了对财富机构的不信任感,这一点需要在学习过程中保持理性,客观全面地进行了解与分析。

虽然财富管理行业已经日趋成熟,无论是银行、券商还是第三方机构都在逐步规范,确保营销环节的合法合规,但是各家机构对于财富产品的推荐是不尽相同的。相对而言,传统的商业银行在产品配置上较为保守和稳健,更适合中老年投资者。银行近几年在财富管理上也投入了较多的精力,除了常规的银行理财产品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也是银行产品货架上的常规产品,因此基本能够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此外银行近几年在内外部的监管下,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整体规范程度也非常高,可以作为投资理财的首选机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繁荣,理财产品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复杂化,各类市场风险不确定性也在加大,这就需要客户通过不同产品的组合和优化来达到收益和风险的平衡。

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中老年朋友处于生命周期的后半程,在收入上急剧下降,主要依靠前期积累的财富用于日常支出,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差,原则上应以稳健配置为主。然而稳健配置不能片面地认为仅能参与储蓄存款、国债等方式,其他产品一概不问,如此未免过于极端。合理的资产配置不仅仅是各类产品的简单组合,也要通过调整不同产品间的仓位和比例来平滑整体收益的波动,使组合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

养老问题是很多老龄客户比较关注的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也是通过金融与地产的结合,通过打造养老社区的模式来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部分保险公司甚至推出了候鸟式养老,在全国各地布局养老社区,社区居民可以在不同季节选择不同的养老地点,整体上看养老社区的养老模式特点还是比较明显的,可以作为部分中老年朋友的养老选择之一。这也为中老年朋友投资理财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

市场变化诡谲,产品层出不穷,中老年朋友在市场信息和产品选择上确实存在劣势,因此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机构,更不要听信高收益宣传,只要记住高收益必定伴随高风险就能避免很多上当受骗的情况发生。在投资理财时可以秉持资产配置的理念,做好各类产品的组合,满足自己养老、投资和传承的需求。

2.8万余人受损超12.77亿元!上海“火理财”“永利宝”非法集资案开庭宣判,主犯被判无期…(2.选择正规机构进行理财投资)

  新京报讯 (记者程媛媛 实习生魏思佳)昨日,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现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11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13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这让他们非常意外。

  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产品合同上无农行公章

  昨日下午,十余名从李某处购买产品的客户聚集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办公室讨说法。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另据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显示,甲方为“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营业部”。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签订日期为2014年5月8日,并盖有双方公章。

  崔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他于2014年4月购买了160万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资”产品。

  理财产品备案信息查不到

  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五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其余两个产品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上述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9%到12.5%不等,产品售卖时间集中在2013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

  此外,中国理财网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均查询不到这两家公司推出的上述七种理财产品备案信息。

  ■ 追访

  涉事经理

  写证明称产品由农行担保

  昨日,记者多次致电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对方均未接听电话。

  今年4月9日,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业银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

  客户称,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

  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推荐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

  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

  农行北京市分行

  理财产品非本行发售

  昨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

  回应还称,据了解,目前朝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而对于客户经理李某的身份和农行对员工的监管是否存在问题,农行北京市分行均未作出回应。

  ■ 声音

  如系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经调查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有推销非本行产品,也非本行与基金公司签订产品的行为,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从违约角度考虑,员工私售的产品,相关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

  买理财产品先上网验证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称,“飞单”在不同的商业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一个原因是行业自律不够,银行内部对员工的监管不足,不正规的私募基金有机可乘。另一个是消费者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被高收益率诱惑,疏于防范。

  郭田勇提醒,想避免这种情况,一个是加强行业自律,银行应该对员工加强监管,另一个是购买者自己要进行基本的判断,在中国理财网上验证是否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验证是否是正规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