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_侵权_商标法_市场
2024年,福州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案件,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充分体现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福州市2024年度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度
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加工厂侵犯“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❶ 执法现场
2023年10月30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泰县城峰镇某服装加工厂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正在加工带有“THE NORTH FACE”标识的羽绒服,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
❷ 违法事实
❸ 案件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11月24日移送永泰县公安局处理。
公安部门处理情况:永泰县公安局于2023年11月27日受理、立案侦查,在2024年1月累计抓捕犯罪嫌疑人共3人。
典型意义
本案亮点突出。
一是实施部门联动。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无缝衔接,保证案件移送的顺利进行。
二是认真取证、精准评估。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取证,把握住关键证据,为公安部门后续办案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精准评估案件价值,保证案件质量。
三是本案入选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度铁拳行动公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是社会反响强烈。在市场竞争中,商标品牌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净化服装行业的市场环境,维护了相关品牌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树立了执法部门的权威。
案例二
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❶ 执法现场
2024年1月12日,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某鞋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该公司的“红蜻蜓”文字商标标识以及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❷ 违法事实
经查,因当事人销售的男鞋内侧以及鞋盒处使用了(如下图)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所使用的(如下图)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在中国商标网上也未查询到 (如下图)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信息。该情形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
❸ 案件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在立案初期以是否构成侵权为主线展开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对错综复杂的案情进行抽丝剥茧,在排除侵权责任的同时,对案情的每一细节进行剥离,最终对当事人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进行定案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予以改正,既彰显了执法的严谨性,也维护了注册商标的权威性。并警示经营者®代表商标为注册商标,系法定注册标记,并不代表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标识。当商标在未注册成功或者未申请注册时,商家不得随意在产品、包装、宣传单、牌匾上使用®标识。
案例三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奶嘴”外观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❶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8日,某株式会社就其与被请求人福州某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2024年5月10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请求人请求依法立案。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奶嘴,设计要点在于形状,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构成完全一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构成相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❷ 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同保护理念。此案件是台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也是第一起帮助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获得成功的案件,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同保护”理念。
二是上下联动,专案指导。市局发现案源,县(区)局深入调查,发现侵权人未在实际住所经营,及时将线索移送实际经营地,查处了涉嫌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展示了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优越性。同时,市局成立专案指导组,剖析疑难点、研判事实证据,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加强了市、县(区)间业务沟通,有效地推动了基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三是精准定性,严厉打击。在认定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时,排除干扰因素,清晰涉案专利保护主要内容,抓住重点进行比对,准确适用法律。同时,专利重复侵权是典型的故意侵权行为,侵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反复上架侵权产品,主观故意和过错明显,容易给专利权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大,该案对事实的认定和最终的裁决有效打击了网络平台侵权的隐蔽性和反复性。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林玲
初审:林梦兰
审定:林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