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权色交易!二十大后“首虎”被双开

6月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范一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规参加公款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在职务安排、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官不廉,纵容亲属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插手执法活动;道德败坏,家风不正;毫无纪法底线,胆大妄为,“靠金融吃金融”、“以钱生钱”,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范一飞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范一飞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此前报道

他曾是央行最年轻的行领导

搞权色交易!二十大后“首虎”被双开

2022年11月5日上午,党的二十大闭幕刚刚两周,官方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范一飞,1964年8月出生,江苏泰兴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经济硕士。

1982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参加工作;

之后在建行系统工作多年,1994年进入建行总部工作,先后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

2010年3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10年4月,范一飞由建行副行长调任中投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刚过50岁的范一飞出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值得一提的是,升任副行长后,范一飞成为当时央行领导班子中最年轻的成员。

直至2022年被查,范一飞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任上七年。

同年12月5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范一飞被免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职务。

范一飞在工作单位被带走

据媒体报道,范一飞于2022年11月4日下午在工作单位被带走。

中国人民银行的官网显示,11月3日上午,人民银行、外汇局召开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报告会,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外汇局党组成员参加报告会。

会议强调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有报道称,范一飞也参与了此次会议。

曾与招行原行长田惠宇同在建行任职

范一飞的职业生涯中,在建行的履历占了大部分。范一飞自1982年起便供职于建行,此后他在建行系统工作了20多年,曾任建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建行总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0年2月,当年36岁的范一飞任建行行长助理,2004年任建行党委委员,2005年出任副行长。

据报道,范一飞与不久前被批准逮捕的招商银行原行长田惠宇曾有过工作上的交集。

搞权色交易!二十大后“首虎”被双开

2000年到2010年期间,范一飞开始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而在此期间,田惠宇分别担任了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银行行长等职。

2023年2月,田惠宇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田惠宇利用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身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泄露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