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_指标_水质_要求

一、五项基本要求中“不得”表述为“不应”。

1、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二、新标准与2006版标准相比指标有所变化。

1.调整了指标数量

指标数量:常规指标由106项调整到97项。

新增指标数量:新增4项指标: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

删除指标数量:删除了13项指标: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已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和乙苯。

2.调整了指标分类的名称

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

3.调整了部分指标的限值

调整了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和乐果等8项指标的限值。

4.删除了针对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限值放宽的暂时规定

对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受限时,菌落总数、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和浑浊度等4项指标可采取过渡性要求。此外,新标准还对水源水质要求、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等部分指标名称、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的相关要求等进行了修订。

三、新标准数量减少是否意味着要求放宽了?

1.新标准新增指标纳入反映我国水质污染特征的指标,完善了指标体系,保障了水质安全;

2.删除了非饮用水水质风险关注点指标,提高了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根据最新研究结果调整了8项指标的限值,使得规定限值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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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一了城市和农村的水质安全评价要求。

从总体上看,本次标准修订后虽然指标数量减少了,但是更能反映我国当前的饮用水水质状况,同时体现了污染物健康效应的最新研究成果,强化了城乡一体化的饮用水水质评价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全链条的管理。

供稿:张增美

编辑:刘思静

一审:周 珊

二审:曹思静

三审:郭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