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 | 无证动火作业,拘留2日!_明火_规定_施工人员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持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晋江市陈埭镇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推进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将一起违规电气焊作业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案例
晋江市陈埭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模具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程某正利用电焊设备进行特种作业,经调查,程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严重违法之规定,实施明火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持有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对当事人作出处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
普法小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消防提示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
相关从业人员
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来源:晋江应急管理
编辑:应急管理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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