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公共场所受伤案,为何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法院释疑_保障_义务_李先生

顾客在商场内踩到水渍滑倒获赔1万余元,游客在博物馆院内被流浪猫抓伤索赔却输了官司,都是在公共场所受伤,案件结果为何大相径庭?10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安全保障义务”典型案例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解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年近七旬的张女士去商场购物,在经过蔬菜摊位时,踩到地面上的水渍滑倒,造成髌骨骨折。事后,张女士将商场起诉索赔,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张女士受伤产生的1万余元合理损失由商场全部赔偿。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先生参观博物馆时在院内的露天长廊休息,身旁的小朋友逗弄院内流浪猫连累李先生被抓伤了手臂。李先生认为博物馆没能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没劝阻游客逗猫,导致自己受伤。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博物馆已尽到与其管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先生因第三人逗猫所造成的损伤,不承担侵权责任。

像商场、博物馆这样的公共场所,管理者都有义务保障进入其管理范围的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就是安全保障义务。

如何判断管理者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官介绍说,司法实践中主要从管理者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客观上自身的危险控制能力以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来考虑。比如管理者有没有预见到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有没有采取排除隐患、事先提醒等避免危险发生的有效措施,在发生伤害后有没有积极处置防止损害扩大等。

结合典型案例,法官也作了进一步解读。像商场通道内遗留水渍导致地面湿滑这种危险不仅可以预见,而且能够以较低成本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提示来往人员通行风险。商场工作人员未关注到地面水渍,也没在易发生滑倒事故的区域放置警示标志,足以认定商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不周。而张女士正常通行,并无明显过错。因此,商场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公园、博物馆等户外空间本身具有开阔、开放的特点,即使能够预见流浪动物与人接触可能产生的风险,完全杜绝相关接触显然也已经超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危险控制能力,要求博物馆禁止流浪猫进入园区或做到随时驱赶显然过于苛责。博物馆已经张贴了警告提醒游客远离流浪动物、“禁止逗猫”,所以,博物馆已尽到与其管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有些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故,与李先生被猫抓一案类似,是因他人侵害所致。法官介绍说,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造成损害的因素之一,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仍然无法避免或阻止损害的,管理者就不承担责任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