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关于“非法集资”,福鼎有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
近来,高息投资理财频繁曝出问题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大案频发、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
已成为非法集资的新特点
为了保护您和家人的钱袋子
小编为大家带来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之
“警惕非法集资新骗局”
请亲们好好学习,防范于未然
1
利用贵金属,石油,大宗商品等现货、期货交易进行非法集资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推进如股权、产权和商品市场发展,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在交易地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利用p2p网贷、网络金融互助、网络众筹、第三方理财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此类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3
利用房产售后返租、物业分割销售等进行非法集资
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售后包租、返租或给予固定回报方式高价分售销售房产,让投资者面临非法集资和后期不可掌控等诸多风险。
投资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承诺,一定要谨慎。
投资者购房时,一定要查看所售房屋是否为现房,现房是否有抵押、查封或已被出售等限制情况,以此规避售后返租、物业分割销售等陷阱。
4
利用原始股、企业上市、高息债券、投资基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号称公司将要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以增资或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筹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
或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济公司”等为名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犯罪分子虚构了企业即将上市,公司股票大幅升值的美好前景,诱骗群众参与,最终造成群众财产损失。
5
利用假冒民营银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进行非法集资
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非法投资主要包括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和虚构借款人。
6
利用高科技项目开发、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涉农互助组织等名义非法集资
近年来,打着高科技项目开发、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涉农互助组织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事情不断发生,投资者应警惕这些敏感项目,切勿盲目追逐高利,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非法集资之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
非法集资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友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自由被控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人缘关系拉拢亲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定义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及要件。
非法集资的特征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版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投资目的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 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
- 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严厉打击新型非法集资
新型非法集资手段花样层出不穷,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投资者要学习专业投资知识,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保住自己的血汗钱。
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案,选择依法依规的方式进行维权。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福鼎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Zu Zhang
杨文生(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
Chan Wu Fu Zu Zhang
周全民(福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市金防办主任)
副组长
Fu Zu Zhang
雷达雨(市政府办副主任)
庄长清(市银监办主任)
陈家涛(磻溪镇政府主任科员、市金防办常务副主任)
成 员
Cheng Yuan
林增光(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秋媚(市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周群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时辉(市发改局副局长)
潘辉银(市经信局副局长)
梁世斌(市商务局副局长)
高玲弟(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秋珊(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志接(市住建局副局长)
赵乃华(市林业局副局长)
赖百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温从杰(市农业局副主任科员)
赖彩玲(人行福鼎市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鼎市金防办,具体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周全民同志兼任,雷达雨同志任副主任,陈家涛同志任常务副主任。
《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闽政〔2015〕5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提高预警监测水平,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处非办)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径等。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六)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设区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基础上,及时将举报内容转给相关设区市处非办查办。涉及跨区域案件,由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确认主办地,由主办地处非办组织查办。
第九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各设区市处非办应进行核实,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
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
第十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分别设定各级举报线索的奖励标准,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各设区市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处非办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设区市处非办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处非办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设区市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省处非办汇总后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处非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处非办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各级处非办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完善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报告和奖励制度,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省处非办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细则及设区市有关规定制定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对于非法集资、传销类案件
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要坚决予以打击
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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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鼎政府网 编辑:小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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