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桥区“8·31”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4-10-13 体育 66℃ 0 2021年8月31日15时22分,桥东街道卧石路口发生一起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事故发生后,潮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第一副督察长黄炳泉、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彭桂成,湘桥区副区长、区分局局长苏爱群,交通警察支队交管大队领导及湘桥区应急管理局领导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各级领导及韩山师范学院领导在事发现场召开现场会议对事故进行调研,并对接下来的调查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作出指示。 经交警部门初步调查:涉事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经查证:涉事车辆所有人是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其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两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死亡责任事故,下属5%以上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检验,符合《潮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的情况,交警部门遂于2021年9月2日提请交通事故发生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开展深度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9月2日湘桥区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湘桥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桥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湘桥区“8·31”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湘桥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不断充实加强调查力量,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31日15时22分左右,黄孝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U2033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潮州市湘桥区卧石路自南往北行驶至东山路与卧石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碰撞到由王欢驾驶的一辆潮州020181号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乘载张禧淳),事故造成王欢、张禧淳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于15时24分接到潮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警情,接警民警于15时29分到达事故现场,120急救中心指派的救护车也同时到达事故现场,经医生现场诊断,事故当事人王欢及张禧淳在发生事故时当场死亡。至17时左右,事故现场勘验处置完毕,事故死者尸体移交殡仪馆。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联系事故当事人家属,并成立工作小组对接死者家属,及时安抚家属情绪并应对家属诉求。经调查取证后,交警部门于9月8日做出事故认定,于9月9日组织召开事故认定会议,并于当日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黄孝明进行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对接后,死者王欢及张禧淳的家属已经开始进行事故损害赔偿理赔流程。 3、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及韩山师范学院反应迅速,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尽最大努力把事故的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无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甲车,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粤UU2033,车辆型号DFL3310BX1A,车辆识别代号LGAX5CF48D1107256,发动机号A10E1D01864,车身为红色,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7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本次事故中的肇事司机黄孝明,黄孝明在2020年的4月与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将车辆挂靠在该服务站,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号:PDZA202144510000046831(交强险),PDAA202144510000033067(商业险)。该车辆在发生事故前近两年共有17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罚缴款完毕。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车辆存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2、乙车,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潮州020181,所有人为本次事故中的死者王欢。经交警部门查证,该车所悬挂的号牌为假号牌,且车架号被锉改过已无法辨认,该电动自行车相关可疑线索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 (二)肇事司机情况 黄孝明,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东洋塭村东埔南路西二巷11号,职业:货车司机,准驾车型:B2E,驾驶证号:***************。黄孝明在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前近三年共有13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该员于2021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18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三)死者情况 1、王欢,女,200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占汤路西72号,系韩山师范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2019级应用化学专业学生(学号:2019136115),潮州02018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2、张禧淳,女,200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北墩新巷7号,系韩山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18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学号:2018101203),潮州020181号电动自行车乘坐者。 (四)有关技术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甲车驾驶员黄孝明经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为潮州市湘桥区卧石路与东山路交叉路口,道路是南北走向,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及导向标志,发生事故的路段有两条导向车道,其中左转直行车道约为3.1米宽,右转直行车道约为10米宽,事故碰撞点是在右转直行车道内。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潮州市东山路、卧石路为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管养,事发时,东山路路段正在进行路面改造施工作业,该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城区建养中心负责实施,该交叉路口部分非机动车道线因路面破损后填补沥青导致部分不清晰。 (六)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李裕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079535349H,成立日期是2013年9月25日,地址在潮州市枫溪区池湖村鳗场路御景湾26号,经营范围是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该公司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潮字445100020983,在该公司挂钩的各式车辆共469辆,其中逾期未检验75辆,占15.99%,两年内累计发生4起亡人责任事故,共5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黄孝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右转弯时,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本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 2、王欢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没有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内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本事故中负有次要过错。 (二)间接原因 1.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等制度只是简单的照搬照抄,缺少根据自身情况拟定相应的制度条款,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方法、经验不进行总结,导致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存在档案管理不规范,车辆信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及从业人员信息档案相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完善的情况,也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规范,无做到常态化;公司召开安全会议及安全检查也只是提出一些口头要求,通过口头要求来代替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者对生产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2.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企业安全监管不力。履行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监管职能不到位。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车辆服务企业安全监管缺位。 3.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重点时段(开学前一天)重点路段(学校周边)的交通压力预判不足,未能科学安排警力,加强巡逻监控措施。 4.桥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道路交通隐患排查不到位,多次检查未发现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卧石村委会排查及消除隐患。 5.卧石村委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事故地点为村道与省道交界处,卧石村委会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不细致,对事故路段道路交通标线相对模糊现象没能及时排查上报,存在安全隐患定性认识不到位现象。 6.韩山师范学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学院虽有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方案,但重视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缺乏对学生在交通安全教育方面必要的考核与督导,导致学生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缺乏系统学习和了解,不懂得机动车辆的行驶特点,不明确行人的行走规则,不知道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对危险没有足够的预料。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桥区“8·31”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 1082-2013)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为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 1.驾驶员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故涉及车辆双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黄孝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右转弯时,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欢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没有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内行驶。 2.对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监管存在盲区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科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该类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监管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无常态化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 交警部门今年来多次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调查,2021 年 1 至 8月份辖区内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均为上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成效不显著,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 4.属地政府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 桥东街道办事处及卧石村委会在对“四好农村路”日常管理工作还存在不足,排查治理隐患工作不扎实,存在安全隐患定性不明确、认识不到位现象,未及时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通行安全。 5.对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存在不足 学校是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学校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未能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加之在岗教师交通知识单薄缺乏,在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时短期性和临时性的措施难以真正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没能入心入脑,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宣传还任重而道远。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黄孝明,群众,肇事重型自卸货车粤UU2033驾驶员,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8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二)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欢,潮州02018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没有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内行驶,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行政处罚建议 1.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湘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实施行政处罚。 2.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主要负责人李裕穆,对生产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建议由湘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主要负责人李裕穆实施行政处罚。 (四)问责建议 1.建议责成湘桥区桥东街道卧石村委会向湘桥区桥东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议责成湘桥区桥东街道办事处向湘桥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3.建议责成韩山师范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及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向韩山师范学院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潮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科向潮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市区二大队一中队向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湘桥区“8·31”亡人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汲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专项作业车辆的监管和整治打击力度。公安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路面管控,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确保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交警部门、特别是一中队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加大对违法车辆的整治和打击力度,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监管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条件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道路隐患排查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要全面摸排城乡结合部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和道路性质、监管主体,加快道路隐患治理。整治过程中,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将隐患信息对外进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设警示标志,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防护设施,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桥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协调交警、道路安全监管、建设、维护部门,对东山路沿线和各村道交接部位的交通设施设置情况进行科学论证评估,进一步合理设置,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要督促各村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两员两站”和“平安村口”的建设,全力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特别要加强各学校与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上一篇 绿地城小区涉嫌违规变相售房? 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下一篇 郭有才不偷不抢,怎么就成微博容不下的“毒瘤”了? 相关推荐 AI自动超频!技嘉X870E AORUS MASTER超级雕主板图赏 中国载人月球车进入初样研制阶段:上海航天已获得研制合同 一男子因携带信号枪等在美国国会大厦游客中心被捕_汽油味_曹健_容器 联发科天玑8400来了:小米要首发 儒教典籍雕板被申遗成功后:韩国欲将制酱文化被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涮羊肉 源自“行军快餐”的风味美食_铜锅_羊肉片_元世祖忽必烈
2021年8月31日15时22分,桥东街道卧石路口发生一起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事故发生后,潮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第一副督察长黄炳泉、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彭桂成,湘桥区副区长、区分局局长苏爱群,交通警察支队交管大队领导及湘桥区应急管理局领导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各级领导及韩山师范学院领导在事发现场召开现场会议对事故进行调研,并对接下来的调查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作出指示。 经交警部门初步调查:涉事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经查证:涉事车辆所有人是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其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两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死亡责任事故,下属5%以上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检验,符合《潮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的情况,交警部门遂于2021年9月2日提请交通事故发生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开展深度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9月2日湘桥区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湘桥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桥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湘桥区“8·31”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湘桥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不断充实加强调查力量,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31日15时22分左右,黄孝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U2033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潮州市湘桥区卧石路自南往北行驶至东山路与卧石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碰撞到由王欢驾驶的一辆潮州020181号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乘载张禧淳),事故造成王欢、张禧淳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于15时24分接到潮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警情,接警民警于15时29分到达事故现场,120急救中心指派的救护车也同时到达事故现场,经医生现场诊断,事故当事人王欢及张禧淳在发生事故时当场死亡。至17时左右,事故现场勘验处置完毕,事故死者尸体移交殡仪馆。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联系事故当事人家属,并成立工作小组对接死者家属,及时安抚家属情绪并应对家属诉求。经调查取证后,交警部门于9月8日做出事故认定,于9月9日组织召开事故认定会议,并于当日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黄孝明进行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对接后,死者王欢及张禧淳的家属已经开始进行事故损害赔偿理赔流程。 3、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及韩山师范学院反应迅速,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尽最大努力把事故的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无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甲车,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粤UU2033,车辆型号DFL3310BX1A,车辆识别代号LGAX5CF48D1107256,发动机号A10E1D01864,车身为红色,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7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本次事故中的肇事司机黄孝明,黄孝明在2020年的4月与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将车辆挂靠在该服务站,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号:PDZA202144510000046831(交强险),PDAA202144510000033067(商业险)。该车辆在发生事故前近两年共有17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罚缴款完毕。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车辆存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2、乙车,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潮州020181,所有人为本次事故中的死者王欢。经交警部门查证,该车所悬挂的号牌为假号牌,且车架号被锉改过已无法辨认,该电动自行车相关可疑线索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 (二)肇事司机情况 黄孝明,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东洋塭村东埔南路西二巷11号,职业:货车司机,准驾车型:B2E,驾驶证号:***************。黄孝明在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前近三年共有13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该员于2021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18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三)死者情况 1、王欢,女,200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占汤路西72号,系韩山师范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2019级应用化学专业学生(学号:2019136115),潮州02018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2、张禧淳,女,200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北墩新巷7号,系韩山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18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学号:2018101203),潮州020181号电动自行车乘坐者。 (四)有关技术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甲车驾驶员黄孝明经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为潮州市湘桥区卧石路与东山路交叉路口,道路是南北走向,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及导向标志,发生事故的路段有两条导向车道,其中左转直行车道约为3.1米宽,右转直行车道约为10米宽,事故碰撞点是在右转直行车道内。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潮州市东山路、卧石路为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管养,事发时,东山路路段正在进行路面改造施工作业,该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城区建养中心负责实施,该交叉路口部分非机动车道线因路面破损后填补沥青导致部分不清晰。 (六)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李裕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079535349H,成立日期是2013年9月25日,地址在潮州市枫溪区池湖村鳗场路御景湾26号,经营范围是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该公司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潮字445100020983,在该公司挂钩的各式车辆共469辆,其中逾期未检验75辆,占15.99%,两年内累计发生4起亡人责任事故,共5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黄孝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右转弯时,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本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 2、王欢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没有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内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本事故中负有次要过错。 (二)间接原因 1.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等制度只是简单的照搬照抄,缺少根据自身情况拟定相应的制度条款,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方法、经验不进行总结,导致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存在档案管理不规范,车辆信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及从业人员信息档案相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完善的情况,也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规范,无做到常态化;公司召开安全会议及安全检查也只是提出一些口头要求,通过口头要求来代替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者对生产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2.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企业安全监管不力。履行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监管职能不到位。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车辆服务企业安全监管缺位。 3.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重点时段(开学前一天)重点路段(学校周边)的交通压力预判不足,未能科学安排警力,加强巡逻监控措施。 4.桥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道路交通隐患排查不到位,多次检查未发现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卧石村委会排查及消除隐患。 5.卧石村委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事故地点为村道与省道交界处,卧石村委会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不细致,对事故路段道路交通标线相对模糊现象没能及时排查上报,存在安全隐患定性认识不到位现象。 6.韩山师范学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学院虽有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方案,但重视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缺乏对学生在交通安全教育方面必要的考核与督导,导致学生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缺乏系统学习和了解,不懂得机动车辆的行驶特点,不明确行人的行走规则,不知道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对危险没有足够的预料。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桥区“8·31”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 1082-2013)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为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 1.驾驶员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故涉及车辆双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黄孝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右转弯时,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欢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没有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内行驶。 2.对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监管存在盲区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科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该类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监管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无常态化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 交警部门今年来多次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调查,2021 年 1 至 8月份辖区内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均为上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成效不显著,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 4.属地政府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 桥东街道办事处及卧石村委会在对“四好农村路”日常管理工作还存在不足,排查治理隐患工作不扎实,存在安全隐患定性不明确、认识不到位现象,未及时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通行安全。 5.对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存在不足 学校是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学校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未能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加之在岗教师交通知识单薄缺乏,在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时短期性和临时性的措施难以真正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没能入心入脑,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宣传还任重而道远。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黄孝明,群众,肇事重型自卸货车粤UU2033驾驶员,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8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二)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欢,潮州02018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没有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内行驶,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行政处罚建议 1.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湘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实施行政处罚。 2.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主要负责人李裕穆,对生产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建议由湘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潮州市枫溪区安盛汽车运输服务站主要负责人李裕穆实施行政处罚。 (四)问责建议 1.建议责成湘桥区桥东街道卧石村委会向湘桥区桥东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议责成湘桥区桥东街道办事处向湘桥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3.建议责成韩山师范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及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向韩山师范学院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潮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科向潮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市区二大队一中队向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湘桥区“8·31”亡人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汲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专项作业车辆的监管和整治打击力度。公安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路面管控,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确保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交警部门、特别是一中队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加大对违法车辆的整治和打击力度,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监管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条件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道路隐患排查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要全面摸排城乡结合部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和道路性质、监管主体,加快道路隐患治理。整治过程中,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将隐患信息对外进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设警示标志,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防护设施,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桥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协调交警、道路安全监管、建设、维护部门,对东山路沿线和各村道交接部位的交通设施设置情况进行科学论证评估,进一步合理设置,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要督促各村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两员两站”和“平安村口”的建设,全力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特别要加强各学校与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