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黑英烈必遭严厉追责_英雄_烈士_罗某
赵群彩
一网络用户近日在直播时发表言论侮辱革命先烈刘胡兰,被多名网友举报。公安网安部门迅速开展核查,依法对该用户作出处罚,并永久封禁有关网络账号。
英雄先烈英勇的事迹、崇高的精神,鼓舞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奋进前行。然而有些人却在网络平台肆意歪曲历史、亵渎英雄烈士,扰乱大众认知、伤害公众情感,这种抹黑英雄的行为是道德和法律都不能允许的。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知名媒体人罗某在观看电影《长津湖》后,为博取关注,使用其拥有数百万粉丝的微博账号发帖,侮辱在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虽然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罗某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除此之外,近年来还有在网络平台上诋毁袁隆平院士、歪曲卫国戍边官兵英雄烈士事迹等行径,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既没守住道德底线,还触碰了法律红线。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法条体现出我国对英雄烈士权益强有力的保护,以及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决心。
英烈的姓名、肖像等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一千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每一个人都应当尊重英烈,自觉维护英烈的尊严和合法权益,让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代代相传。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