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大讲堂:聚焦新型投资产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广东金融大讲堂:辨别合法投资渠道 警惕、防范金融风险(上)),_哔哩哔哩_bilibili

  

  什么是“跨境理财通”新型投资产品,这种新型投资产品具有哪些特点,消费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应该怎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本期 节目我们邀请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主任徐婕徐总来和我们一起来聊一聊,近期以来一些新型的投资活动所带来的影响。

  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它的建设具体是怎样的,为什么要推行“跨境理财通”?
  其实早在2019年2月份,国务院就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有序地推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扩大港澳与内地之间跨境投资的产品方案与渠道”。
  2020年的5月14日,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也正式将跨境理财通机制提上了议程;在今年的2月5日,四部委联合港澳监管又发布了《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三地监管合作的基本原则、执行合作方式、投资者保护以及联络协商的机制;在今年的9月10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新一轮的跨境合作交流、资本市场开放的市场机遇即将到来。
  那为什么要推行"跨境理财通",随着湾区经济增长与两岸居民投资需求的逐步上升,现阶段的境内外居民跨境理财投资是有很大制约的。例如境外居民他是不能够直接在内地购买理财的,他需要满足境内工作居住、收入来源这两个条件方可。那“跨境理财通”的到来,不仅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重要举措,也同步促进了港澳投资者、内地居民实现双方个人以及家庭资产的多元化配置。
  二、“跨境理财通”这种新型投资方式具体是什么,都有哪些特点?
  "跨境理财通"它是指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理,来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产品,它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它是指内地投资者购买在港澳发行的基金、债券和存款等中低风险的产品。那反之,"北向通"它是指港澳投资者购买在内地发行的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
  简单来讲,两者可用这种方式通过当地银行购买对方银行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同时,粤港澳三地银行也在营销服务、业务规则、投诉处理等方面实现了衔接,在"硬联通"和"软联通"上都将走"深"一步。那么我们可以把“跨境理财通”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业务办理效率较高;二是风险防控机制严密;三是粤港澳三地银行的业务合作更全面;四是业务统一它使用的是人民币来结算。
  三、"跨境理财通"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渠道,消费者在投资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内地代销的合作银行它是需要建立一定的业务保障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那就像平安银行总行目前已经完善了相关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等等,同步它也建立了"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流程动作,那么在销售管理、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纠纷处理等机制上也作了详细的要求,依法、合规向客户投资者提供服务,来切实履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
  那么作为个人投资者,首先要明确地知道合格投资者的它的准入的条件。那比如对于内地投资者来说,"南向通"业务肯定是大家所关注的重点,那么《实施细则》中已经明确,开展该项业务的个人投资者他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的: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者说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者是个人所得税满5年以上的;那三是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并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要在200万元以上;另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的管理,那么是要求投资额度是在100万以内的。
  所以咱们湾区的投资者在投资前,可以先通过电话等线上的渠道向对应的银行来咨询产品的讯息等,那我们在投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总之,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四、除了“跨境理财通”这些新型投资产品以外,虚拟货币的投资具体又是什么?
  近几年随着某些虚拟币值的暴涨,那虚拟货币投资已经成为新兴投资人士的热门话题之一了。但是随时"投币热"的到来,虚拟货币投资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圈钱诈骗的重灾区,那不少人在高收益的诱惑之下,他参与境外平台组织的交易炒作活动,这样就落入了别人精心布局的陷阱。
  那讲到这里,我们也可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有一位薛女士日常她喜欢做一些金融的投资,那不久前从小道的消息中了解到,某虚拟币它有利好的政策,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暴涨,于是她在广告推荐的境外平台上买了6万元的产品,想着能够大赚一笔。但是在某一天小薛尝试把它卖掉赎回来的时候,系统突然出现了交易失败的提醒页面,那这个之后页面就再也没有办法打开,小薛联系系统内服务的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欧这个时候她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是落入了虚拟货币的诈骗圈套。
  那其实这种诈骗的骗局还真的不少见,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虚拟货币,它确实存在大量的看上去它有一些正常的买入卖出的记录,但是在实际调查当中,往往我们会发现这些大量的交易它都是由同一团伙来操纵,再通过鼓吹造势,刻意来营造"价格飙升、投资踊跃"的交易假象。作为普通的用户,我们面对币值暴涨的诱惑,往往容易被吸引进去,成为下一个新型骗局的受害者,苦不堪言。
  五、同样是数字货币,虚拟货币跟央行的数字货币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央行的数字人民币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那它本质是货币,有国家信用的背书,是可以在市场上正常流通的;那简单来说,就是咱们人民币的电子版。而前面所说的虚拟货币,它是没有国家信用背书的,它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那比如咱们熟悉的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它的本质上是没有实际价值支撑的虚拟商品,也并非是当局发行的货币,那只是说它使用了加密手段,来造成数字化形式的假象。
  虚拟货币它都不具有法定的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和流通性。同时,这些虚拟货币它依托的交易平台大部分都是不受法律监管的,虚拟交易、操纵价格、"断网"跑路等这些情况经常会有发生,那尤其在我国一些"地下"交易所、服务器往往设置它是在境外,投资者他的财产较难以获得保护。那此外,由于这个虚拟货币它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发行等特点,它不但完全脱离了实体经济,更成为了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所以很多黑市或者说是洗钱犯罪,都会有这些虚拟货币的身影存在。
  六、监管部门有什么具体政策去制约这些炒币行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它的目的就是为了阻击炒币恩的风险。其实,这并不是国家第一次这么大力度来监管虚拟货币了。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等5部委就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它是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来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那在2017年, 7部委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的公告》,指导地方政府来排查清退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的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的平台。
  在今年5月21日,国务院明确提出了“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来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的传递” 。那在国家的禁令之下,一场虚拟币清退的行动已经立即展开了。那虚拟币挖矿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内蒙古”在5月25日就公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也是严格来禁止虚拟币挖矿的行为。
  在9月24日,十部委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那在这个《通知》中再度予以明确:虚拟货币它是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够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那《通知》中还明确地指出,虚拟货币的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的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和这个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等相关的业务它全部属于非法的,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那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这个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它也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所以,我们从以上监管持续出台规定以及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在打击炒币,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方面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那作为投资者,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投机而误入了非法的投资平台,损失了个人的财物。
  七、作为金融消费者,应该怎样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遭到损失?
  首先,要正确地认识虚拟货币,因为它是没有真实价值支撑的,价格极易被操纵,存在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多重的风险。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投资交易它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都是需要自行承担。咱们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受损。同时,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要为了虚拟货币去充值和提现,不把账户相关的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的泄露。
  《广东金融大讲堂》小名片:
  本栏目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主办,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协办,由广东广播电视台股市广播与腾讯大粤网联合承办。通过《广东金融大讲堂》,让市民感受湾区金融最强脉搏。

广东金融大讲堂:聚焦新型投资产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广东金融大讲堂:辨别合法投资渠道 警惕、防范金融风险(上))

  曹建英首先解释了 “销售适当性”的定义。曹建英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对投资者有全方面的了解,即了解你的客户;二是理解其提供的产品、服务潜在的风险;三是在对客户与提供的产品、服务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将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客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不同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等情况提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其核心要点就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所以现在大家明白了吧,把梳子卖给和尚,它展示的仅仅是一种说服技巧,是凭“三寸不烂之舌”的力量,近乎于欺骗,而不是有效传达产品的价值,更没有做到“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现在市面上的产品非常多,有银行理财、保险、基金、外汇、黄金等等。但理财方式千千万,就是一定要购买跟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这也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要求。曹建英表示,目前最常见的理财产品总共有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理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其中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产品的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通常分为五个风险等级:谨慎型产品(R1)、稳健型产品(R2)、平衡型产品(R3)、进取型产品(R4)、激进型产品(R5)。对应的风险代码分别为R1、R2、R3、R4和R5,比如风险最高的R5级,预期收益最高,但本金亏损风险也最高,这些产品可完全投资于股票、外汇、黄金、期货、商品等高波动性的金融产品,并可采用衍生交易、分层等杠杆放大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产品结构较为复杂,收益波动极大,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变化的影响,本金亏损风险高。此外投资银行理财,需要走出以下这两个误区。误区一:预期收益率=实际收益率。预期收益率是否能够代表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呢?对于保本保收益型的理财产品而言,可以这样类比,对于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相等关系。目前,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银行保本理财打破刚兑是大势所趋,今后银行保本理财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误区二:预期收益率越高的产品越好。理财产品收益率的高低,除了反映产品的获利空间外,也与产品的期限长短、风险高低有关。先说期限,通常期限越长收益率越高,但一味选择预期收益率更高的产品,投资者可能导致投资期限与自身资金使用安排不匹配。比如5年期国债收益往往高于银行的活期理财,但如果我孩子下个月就要交学费,这个月买了5年期国债,提前支取不但享受不到国债到期的利率还要额外支付提前支取手续费;再看风险,收益与风险呈现正相关关系,高收益对应高风险,低收益对应低风险。因此,预期收益率的高低,不是判别理财产品好坏的唯一标准,而是要由个人判断是否合适,投资者面对部分产品高收益的诱惑,更要摆正心态,合理选择。至于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正规、透明、流动性好这三大特点。目前,市面上的公募产品种类非常多,公募基金的最常见的分类方式就是根据“投资方向”,按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货币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四种类型。1)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向货币市场工具,比如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之类的品种,货币基金因为申赎灵活,是非常好的现金管理工具。其实我们大家相对熟悉的“余额宝”背后的产品就是各公募基金公司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2)债券型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产品。债券型基金还可细分为纯债基金、二级债基、可转债基等。3)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是指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分类标准。根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以及投资策略的不同,混合型基金又可以分为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灵活配置型基金等多种类型。4)股票型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向股票的基金产品,因为底层资产是价格波动剧烈的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涨跌幅度也比较大。曹建英表示,其实不然,因为只要是非保本保收益的投资产品,再好的产品、再高的收益一定也都伴随着不同的风险和波动,这就要求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风险偏好,谨慎、理性选择合适的产品。如果客户本身的风险评级是中等以上风险级别,购买纯债产品无疑是一个好的理财选择,但如果客户本身属于风险极端厌恶,不能接受任何收益波动的低风险投资人群,那么我们对您销售纯债产品就违反了销售适当性原则。作为管理人的公募基金公司,会严格按照销售适当性要求,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投资者分类管理、购买环节的匹配原则和流程、回访机制等做出细化的要求,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责任。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突飞猛进,部分优质私募机构的产品业绩也做得非常不错,获得了很多高净值客户的认可也有一些机构因为运营不规范等原因遭到监管处罚,不断退出这个市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究竟有着哪些区别呢?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最大的区别就是募集对象和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其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可以公开宣传销售,公募基金投资门槛很低,很多产品都是一元起投,基本等于无门槛;而私募基金募集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其投资门槛相对较高,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很多私募基金产品都是100万起投,且不得分拆。那么,什么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格投资者有着明确的量化标准,具体包括: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不仅有资产规模要求,投资资管产品也有最低规模门槛要求: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来私募基金因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国内外均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然而,受利益驱动,私募机构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募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私募机构通过拆分收益权,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便是其中一种手段;更有甚者,打着“拆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曹建英还分享了一个证监会处罚的案例。案例:私募基金不可随意拆分转让(来源: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这是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刊载的真实投教案例,主要讲的这样一件事情: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互联网平台存在通过“收益权转让”的模式,将相关主体持有的基础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投资者。该平台利用部分机构、个人投资者以合格投资者身份先行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也可以通过平台二次转让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平台投资起点为固定收益类产品1000元和权益类产品1万元。据统计,该平台个人投资者超过38万人,其中近10万人参与收益权交易,收益权转让业务规模近68亿元。当地证监局及时对该平台进行了查处。这个案例,给我们什么样的警示呢?首先,根据法规,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远大于一般基金产品,监管部门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转让规定较高的门槛。本案中,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私募产品份额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降低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导致部分投资者承担超越自身能力的风险,并且使该平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远超法定上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作为私募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切勿心存侥幸。特别是投资者明确向销售人员表明自己投资金额无法达到单只基金投资100万的基本标准时,销售人员甚至煽动以“拼单”“凑单”“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合规投资者底线,这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投资者不能觉得私募基金降低门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没什么大不了,甚至以为“占了便宜”,应对这一类销售人员保持高度警惕,坚决说“No”。为什么“销售适当性”在近年来变得特别重要呢?曹建英表示,这其实跟近年来出台的资管新规有极大关系。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下文。资管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需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机构不得再对投资者进行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打破刚性兑付可能意味着普通投资者不能如以前“闭着眼睛买”产品了。原来很多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主要看重保本,所谓保本就是刚性兑付,但从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来讲是有很大的问题的。因为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逾期的资金足够庞大,一些金融机构无法承担,而且长此下去会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这样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客户在投资时就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楚合同的内容条款,考察清楚产品的实际风险和隐形风险,这对于提升客户的投资理财观念也有很大帮助,客户就不会盲目投资,会仔细考察清楚,因为毕竟要风险自担。所以曹建英表示,从长远来讲,资管新规对培养中国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让整个金融市场更加有纪律性,更加有效地配置资源,是一个非常好的转变。因此“销售适当性”对金融服务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意义就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