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_互联网_案件_被告

本报讯(记者 徐慧瑶)《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近三年,昨天,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该院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其中,互联网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占比超八成,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生物信息乃至浏览记录,都成为网民主张被侵害的个人信息类型。

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13件,已审结104件,较以往呈增长趋势。涉及的行业领域较为广泛,以互联网企业为被告的案件最多,占比84.1%;以物业公司、房屋租赁中介、雇佣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案件占比9.7%。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部分自然人为了领取线上平台提供的优惠券或小礼物,随意提供自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依赖于App应用软件带来的便利服务,在注册和使用App过程中,不仔细阅读服务协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不了解隐私设置的基本操作方法,导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处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

法院建议公众应树立“非必要不提供”的意识,避免向他人随意泄露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