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丨换购住房优惠政策_金额_纳税人_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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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想换一套距离公司近一点的房子,能享受“以旧换新”换购住房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 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换购住房优惠政策中新购住房金额和现住房转让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呢?
答: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而新购住房金额对新房和二手房的规定有所不同——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个人所得税处 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