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退款多久到账,迟迟不到账为什么(银行理财逼近30万亿:“固收+”规模大增,含权产品不好卖)
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受到广大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方式,其灵活性和收益性使其成为人们理财的首选。然而,有时候投资者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后,可能会遇到退款迟迟不到账的情况。那么,银行理财退款多久到账?迟迟不到账为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退款到账时间是根据不同银行和产品的规定而定的。一般来说,大部分银行会在投资者提出退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金额划入投资者的银行账户。然而,也有一些银行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处理退款申请,可能需要5个工作日或更久才能到账。
退款到账时间的长短还与退款方式有关。如果投资者选择的是银行卡退款,那么一般会比较快,通常在3个工作日内到账。而如果是通过支票或电汇方式退款,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因为这些方式需要一定的邮寄或银行处理时间。
首先,银行理财产品的退款流程可能比较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处理,这就导致了退款时间的延长。其次,银行可能会存在人力资源不足或系统故障等问题,导致退款处理速度变慢。此外,如果投资者提供的退款信息有误或不完整,也会导致退款迟迟不到账。
另外,银行理财产品的退款到账时间还与投资者所处的地区有关。一些地区的银行可能处理退款的效率较低,导致退款时间延长。此外,节假日和特殊时期,如年底结算等,也可能影响退款到账的时间。
首先,投资者可以联系银行客服,了解退款的处理进度和原因。客服人员会提供相关的解释和帮助。
其次,投资者可以核对自己提供的退款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如银行账户号码、姓名等。如果发现有误,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退款申请。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向银行提出加急处理的要求,以加快退款到账的速度。
如果投资者多次联系银行客服未果,或者银行一直未能解决问题,投资者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监管机构会对银行的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并协助解决问题。
总之,银行理财退款的到账时间是根据不同银行和产品的规定而定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到账。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退款迟迟不到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投资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通过联系银行客服、核对退款信息、要求加急处理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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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韩宇航
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
7月以来银行理财规模持续增长。据(维权)统计测算,截至7月21日,银行理财规模较月初增长1.5万亿元左右至30万亿元附近。
从投资方向来看,“固收+”类理财产品承接了主要的规模增长需求,新发市场上,“固收+”类产品为新发募集的主要类型。此外,混合类理财产品的推出步伐也在加快。
含权产品不好卖,红利系列成近期热门
根据的数据,6月至7月12日,固收+类产品募集规模占全部产品的93%,其中不可投股票固收+产品为主要类型,募集规模为4669亿元,占比为59%;可投股票固收+为2625亿元,占比为33%。
其余产品募集规模相对较小,纯固收类产品新发规模为456亿元;现管类产品为17亿元;权益及偏股混合型产品为8亿元。
除了“固收+”类产品,近期混合类理财产品的发行也在提速。
界面新闻根据普益标准的数据统计,2024年第二季度理财公司共发行混合类理财产品77只,对比今年一季度的35只有了明显的提升。
根据中国理财网的数据,7月已新发混合类理财产品14只,还有5只产品将在接下来一周内结束募集。在中国理财网显示状态为“待售”的由理财公司发行的混合类理财产品达220只。
在含权类理财销售领域,一直有“好做不好卖、好卖不好做”的现象。即市场行情好时产品容易发行,但投资者买入往往有可能在高位站岗,在市场冰点入市,反而有更大概率收获更好的收益。
那么发行火热的含权类理财产品销售的真实情况如何?多位理财公司的专业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近期含权理财并不好卖。
一位理财公司相关人员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不只是含权产品,所有的资管产品都有“好做不好卖、好卖不好做”的特性,目前债券市场正是处于“好卖不好做”的阶段。固收资产作为天然的绝对收益,未来仍将是理财市场的“主力”。
另一位业内人士也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理财公司发行含权产品还是应该保持谨慎,国内理财的客户群体风险偏好还是偏低。
近期平安理财、招银理财等多家理财公司也在官方公众平台宣传起了含权产品,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各家“主推”的产品多为高股息红利策略。
近日,宁银理财发行了宁银理财宁赢平衡增利港股通增强策略混合类日开理财8号。根据招银理财披露,其招睿安盈优选稳进9个月持有、招睿安盈优选稳进14个月持有、睿和稳健安盈优选360天持有1号等产品中配置港股红利资产仓位。
平安理财相关人士也表示,在目前利率不断下行的环境下,从理财产品多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看,红利、资源品、优质白马等部分权益资产结合估值水平、经营稳定性、业绩趋势来看未来能提供的潜在收益水平要比固定收益资产有更好的吸引力。
居民存款“脱媒”贡献增量,下半年理财增速将放缓
据光大证券统计,二季度理财规模增量中,估计居民端增加1.5万亿,较去年同期多增1.1-1.2万亿,居民一般性存款“脱媒”对理财增量贡献突出。进入7月份,随着理财资金跨季回流,居民端“脱媒”力量再度推升理财规模,预估增量资金中有1.2万亿左右零售资金,增量占比与去年同期基本相当。
零售与对公存款双重“脱媒”驱动了理财规模高增,理财产品比价优势凸显,7月成为了理财规模的扩张大月。
光大证券分析师王一峰指出,截至7月19日,7月固定收益类理财近1个月年化收益率中枢2.4%,高于3Y国股行存款挂牌利率45bp,理财产品收益率仍具有一定吸引力,但相较存款类资产的比价优势较二季度趋弱。三季度后期规模扰动因素增加,整体增势或有所放缓。
首席经济学家温彬等人表示,考虑到“手工补息”叫停的增量影响基本结束,下半年理财规模增速较上半年放缓,估算年末存续规模或增至31万亿元附近。伴随债市利率降至低位、监管引导加强,以及底层高收益存款资产减少,理财等产品的收益率也会逐步下行,吸引力减弱,引致存款逐步从非银向银行体系回流,但这一过程可能不会“一蹴而就”。
原标题:银行理财遇亏损,卖者应尽何责?买者该负何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刘嘉魁 每经编辑 廖丹
“混合估值”类理财产品将来无论是持续火热还是归于平淡,除了与市场要素挂钩,始终离不开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这一核心要义。投资者在选择该类理财产品时,应综合考量产品投资风险、流动性和收益水平,购买与自己需求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在金融消费者趋于偏好中低风险产品的当下,银行理财遇亏损,卖者尽何责?买者负何责?这是众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下面两个案例,“一正一反”说明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一:银行“卖者尽责”则理财损失由“买者自负”
记者注意到,去年8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2018年、2019年,张三两次通过银行网站进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2019年,张三通过银行网站签订了《商品交易协议书》,签约了账户原油WTI交易业务,约定“账户商品做多交易和做空交易均采用保证金模式,初始保证金比例为100%,预警保证金比例为60%,强平保证金比例为50%”,张三同意遵守以上协议。随后张三缴纳保证金20万元后开始账户原油WTI交易。
此后,张三多次自行操作进行了账户原油WTI交易业务。2020年,张三最后一次交易进行了平仓处理。张三在账户原油WTI交易中共损失30余万元。张三认为:
一是双方之间的《商品交易协议书》违反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的部门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二是账户原油WTI产品属于期货,不属于银行理财产品。
三是银行没有尽到“卖者尽责”的义务。要求该银行承担其损失30余万元。
对此,银行则认为《商品交易协议书》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账户原油WTI产品不是期货交易,系国内各大银行开设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类型;银行尽到了“卖者尽责”的义务,故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认为:银行尽到了“卖者尽责”的义务,本案投资亏损的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行为导致,张三应承担“买者自负”的责任。
宣判后,张三不服,向三门峡中院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银行在2016年设立此项金融产品时已经向金融监管部门履行了报批手续,签订《商品交易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张三账户商品做多交易和做空交易均采用保证金模式,初始保证金比例为100%,预警保证金比例为60%,强平保证金比例为50%,该账户原油WTI产品不具备期货产品杠杆交易的基本特征。
张三在购买账户原油WTI产品前,银行在网上为其做了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可以购买案涉产品,该协议书风险提示已使用加黑加粗字体,足以引起张三的重视。且在2020年3月、4月,银行已经通过银行网站多次进行风险提示。加以张三多次使用账户进行操作,有赚有赔。综上,银行已尽到“卖者尽责”的义务。
张三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张三的再审申请。
一位司法机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例有三个关键点:
一是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并列举了无效的条件。
二是交易类型是否是期货交易。银行已向银保监报备并通过的交易类型,是合法有效的。
三是银行是否尽责,要通过证据来看。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理财前一定要理性,明晰权利义务内容,风险承担方式等,遵循民法典中合同分编的规定。”该人士提醒道。
本案中,法官认为,账户原油WTI”产品是由银行在网上发行的,交易的地点明显不属于期货交易场所,且不具备杠杆交易的特点,故该产品为银行理财产品。
三门峡法院表示,因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即使在银行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势下,有时投资者也很难做出合理的判断与选择。所以银行在向消费者推荐、介绍金融产品时,必须承担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其本质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该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如果银行已尽到“卖者尽责”的义务,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消费者“买者自负”。
案例二:银行推荐“越级”理财产品则全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在资管新规落地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已成理财市场的常态,很多人在理财产品亏损后选择默默地赎回。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银行需要为理财亏损承担责任?
2022年12月,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投资人王某某购买了百万元的理财产品,没赚钱反而亏损了23万多。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发银行上海淮海支行在向王某某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尽适当性义务,应赔偿王某全部资金损失23.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王某为何能获得银行全额赔偿?2016年7月15日,王某某在广发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风险问卷》一份。问卷结果显示,王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同年10月28日,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买入100万元理财产品,买入手续费1万元。然而,在产品到期清算后,王某某分三次收到的结算资金合计仅为77.52万元。
2019年4月28日,王某某向上海银保监局举报该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事宜。监管部门当年6月答复称,银行未提供“双录”材料。在该款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行为,该局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所填写的《风险问卷》测试结果,及其银行账户项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均显示,其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而案涉理财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高风险。因此,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向王某某销售有关产品时未尽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投资者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王某胜诉的关键,在于银行超过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向其违规销售高风险产品,没有尽到“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这一义务。
那么,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曾公布一则典型案例认为,这应综合考量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