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理财和自营理财的区别有哪些?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安全吗?(银行代销理财安全吗),- 知乎网页版入口

  

1、发行主体不同:

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毫无疑问是银行自己发行的产品,通常会有一个完整的系列,银行的自营理财会有明确的标志,而代销的理财产品是代销机构所发行的产品,比如某银行代销某保险公司产品,那就会说明是代销某某保险公司产品,某某保险系列产品。

2、收益不同:

银行自营理财产品追求稳健的风格,收益较低但稳定性较强,而代销理财收益相对较高,比如公募基金、信托理财等。

3、风险等级要求不同:

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一般是固定预期收益类产品,相对而言,风险低,只要求投资者的风险测评是保守型投资者或以上等级即可,代销的是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要求是稳健型投资者或以上才能参与。

4、投资门槛不同:

银行自营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一般是5万起步,代销的理财产品门槛就不确定,如果是保险产品,门槛不高,但如果是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要求就比较高,一般是要求单笔100万以上起步。

总的来说,银行的理财产品多样,且风险收益都不同,大家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去选择,当然有些银行理财是不支持提前赎回的,投资者在购买之前要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建议是用闲钱去投资。

自营理财好还是代销理财好?

银行的代销理财产品和直销理财产品各有优缺点,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进行挑选。

1、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

优点:①收益较高。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都偏高,相应的收益也就较高。

②产品种类较多。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来源多样,可供投资者挑选的品种很多,能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

缺点:风险相对较大。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相当于是个第三方平台,不承担理财产品风险,因此代销类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水平很大部分取决于资产经理的操作水平,风险相对直销类理财产品较大。

2、银行直销的理财产品。

优点:风险较低。银行需要遵守合规风险控制原则,其本身也会更关注直销类型理财产品的运行,因此银行直销的理财产品一般风险水平较低,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更有保障。

缺点:①收益较低。低风险对应的就是低收益,投资者到手的收益是相对较低的。

② 产品类型少。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存贷款业务,并不专门运营理财产品,因此可供投资者选择的直销理财产品相对较少。

银行代销的保险非常安全,消费者可以放心大胆的购买,都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为银行代销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银行只是一个销售渠道,要知道,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只能由别的保险公司兼并购买,而且消费者购买的保险必须给予保障。也就是说,肯定会有保险公司兜底,所以,银行代销的保险比银行存款还要安全,毕竟银行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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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方式,它是由银行代理销售的一种金融产品,通常包括基金、保险、信托等。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一种相对安全的投资方式,但是也需要注意一些风险。首先,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通常都是经过严格审核的,而且由于银行的监管和风控机制,这些产品的风险相对较低。其次,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通常都有一定的保障措施,比如基金的风险准备金、保险的保障计划等,这些措施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安全。但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也存在一些风险。首先,投资者需要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和收益预期,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其次,投资者需要注意产品的流动性,避免因为资金无法及时赎回而造成损失。最后,投资者需要注意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费用问题,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这些费用会对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总的来说,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是...

关于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产品审查要点及部门分工的讨论

本文纲要

一、代销产品主要风险

二、产品准入审查要点

三、部门分工

四、“XX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说明书审查要点解读

五、完善审查工作体系的相关建议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产品规模增速迅猛,能否根据资本市场变化,在不同的时点引入合适类型及策略的代销产品,并使客户受益,体现了一家商业银行的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在存款竞争压力日益增加的环境下,很好的获客、护客、活客手段。

本文从代销产品的主要风险点、产品准入审查要点以及部门分工三个角度,对商业银行代销产品审查进行讨论,并在全文最后,以“XX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说明书为例,对审查要点进行解读,并对商业银行全行如何优化产品审查工作,提出笔者的建议。

一、代销产品主要风险

(一)监管合规风险

监管机构对于代销业务的合规要求,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代销机构的合规体系建设,包括销售资质、销售体系、准入流程等;二是代销机构的销售流程,包括机构尽职调查、销售过程记录、客户信息安全等;三是投资管理,包括底层集中度、期限错配、久期管理等。

从产品管理机构及代销机构的职责划分看,上述的第一、二方面内容,主要为代销机构承担,第三方面主要为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但是,由于产品管理机构负责的投资管理极其重要,一旦发生净值下跌情况,将会导致一系列的风险发生,因此审查人员在重点审查合规体系建设及合规销售流程的同时,也应审查投资管理条款。

1.《资管新规》对于代销产品的合规要求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代销产品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五点对于合格投资者的投资经历、资产水平等进行了规定,此条适用于私募代销产品;

第九点对于代销机构资质、销售体系建立、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产品管理机构尽职调查等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点对于久期管理、封闭期等进行了规定;

第十六点对于资产集中度进行了规定。

对于上述要求,仍然存在几个模糊地带:一是合格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及资产水平是否需要核实,以何种资料作为核实依据;二是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三是商业银行是否有义务参与到管理人的集中度管理中;四是在集中度管理中,ABS是否按照不同层级单独视作一个证券、私募债是否属于证券。

对于上述模糊地带,不同机构间的做法差异较大。较为同行的做法为:一是合格投资者采用书面证明方式,但书面材料真实性无法验证;二是尽职调查内容应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但具体细款由商业银行内部确定;三是商业银行不应知晓产品底层,但是发生集中度超过监管要求情况时,托管机构应通知代销机构;四是ABS不在做层级划分,私募债属于债券。

2.《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代销产品的合规要求

2021年,《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发布,详尽地规范了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业务,本文不做过多赘述,但对其中重点条款进行解析。

(1)《销售管理办法》是对代销理财产品的要求,券商集合、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等不在监管范围内,但考虑到其他产品无相关管理办法或办法发布时间已久,较为严谨的商业银行在代销其他产品时,依然按照《销售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2)第七条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进行了规定。在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由于体系较为健全,拥有比较完善的洗钱风险评价体系,但是产品管理机构的评级体系较为落后。所以,一般存在产品管理机构向商业银行协商请求评价结果情况,但是出于客户信息保护,商业银行一般不发送此结果。

(3)第十八条对拟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实施专门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进行了规定。对于本条规定,商业银行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因为即使对于向其他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已经做了较为完善的尽职调查。此处要求实施专门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如何落实“专门”二字,存在一定难度。一般来讲,商业银行在尽职调查内容中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4)第二十二条对销售机构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进行了规定。根据实际业务,如何定义“完整”二字,在各地区监管机构的执行尺度也不尽相同。从目前执行情况看,商业银行普遍按照线下购买的“双录”要求执行该条要求。

(二)商业银行内部合规风险

1.权责不对称风险

商业银行一般要求内部法律人员,对于代销机构的合作协议、产品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法律审查,防范双方权责不对等,跌破净值等紧急情况权责不明晰,客户信息保密分工不清楚、反洗钱措施未落实等风险。

2.洗钱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我国金融境外机构因洗钱等遭受了较大的经济处罚,导致商业银行对于产品服务等反洗钱合规审查要求迅速提高。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普遍对新引起的合作机构和产品,按照内部反洗钱要求,进行洗钱风险评分,评分合格后,才可开展机构合作,并引入新产品。

3.合作机构风险

目前,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合作机构准入机制,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管理,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通过对合作机构资产管理规模、投资业务运作情况、遭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等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后,将合作机构纳入名单制管理。同时,该名单会对不同的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如评分较高的合作机构可以开展全类型代销业务,评分较低的合作机构仅可开展低风险类产品业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要求,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开展,应由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一级分支机构与合作机构总部,或总行与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的,均应事先取得总行(部)授权并报总行(部)备案。实操中,商业银行一般采取总对总方式签订协议,降低监管风险。

(三)产品运作风险

虽然代销机构主要承担销售职责,但是当产品运作情况不好,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仍然承担了客户安抚、后续投资策略协定、产品管理机构沟通等职责。

因此,在引入产品时,商业银行应重点考虑近期利率市场环境、股票市场整体位置、政策引导风向等,评估引入不同策略产品时机。

(四)数据系统及舆情风险

由于代销产品为非商业银行管理产品,在监管备案、定期净值更新、产品运作报告发布等环节,涉及内外部系统数据对接。

因此,代销产品同时面临系统风险。如产品后期运作不当,甚至导致客户亏损发生时,商业银行面临舆情风险。

二、产品准入审查要点

(一)监管合规风险的审查要点

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内部架构、审批流程、管理层职责等要求,由于不属于审查人员职责,不在此处具体讨论。此部分仅结合商业银行业务实际,讨论审查人员审查的要点。

如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是否已经落实合格投资者资质核实措施;

是否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

是否已经获得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如代销封闭式产品,是否封闭期大于90天;

总行是否已经和机构总部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且包括《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如代销理财产品,代销协议参照十一条内容执行;

总行是否已经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分支机构准入的,是否已经获得总行授权,且授权书明确了授权范围;

销售私募理财产品的,是否已经对理财产品实施专门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且充分了解拟销售产品的投资方向、策略、风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出具专项合规意见并留存备查;

是否有条件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是否落实了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措施,且保管年限不低于20年。

(二)商业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的审查要点

1.法律条款审查

双方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存在本应产品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转嫁商业银行情况;

双方是否对产品备案失败、产品大幅跌破净值、系统数据交互错误、客户信息泄露等紧急情况须采取的紧急措施进行了约定;

是否明确了客户信息保密、反洗钱等双方职责。

2.洗钱风险审查

是否已经履行内部要求,完成了新机构、新产品的反洗钱评定;

是否能够有效识别客户购买产品的资金来源,且保证在客户实际购买中,该识别体系嵌入了购买流程。

3.合作机构白名单审查

拟合作机构是否在总行准入的白名单内;

本次合作产品类型是否符合总行白名单机构合作范围要求;

分支机构准入的,是否已经获得总行授权。

(三)产品运作风险的审查要点

产品运作风险的审查工作应区别发行产品类型。根据《资管新规》对于产品类型的划分,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产品。

由于商业银行代销产品主要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或仅投资于二者的混合类产品,这里仅讨论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产品的产品运作风险。

对于二者的混合类产品,可结合参考。此处审查要点较为灵活,审查人员应根据产品类型及策略进行充分思考。

1.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审查

(1)市场风险

近期利率市场走势是否适合发行固收产品;产品限定杠杆率是否满足监管要求,且符合商业银行及目标客群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存在投资期限错配风险。

(2)信用风险

是否设定一定的集中度限制,如投资同一评级主体发行债券、同一评级债券、母子公司发行债券、同一行业债券不得高于一定比例;是否禁止投资一定评级以下主体发行债券;是否禁止投资一定评级以下或一定类型债券。

2.权益类产品的审查

(1)市场风险

近期权益市场走势是否适合发行权益产品,市场整体估值位置如何;产品投资策略是否符合目标客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代销概念基金的,是否已经对拟投资的领域进行了透彻的分析;拟任基金经理在该投资领域是否拥有足够的投资经验;产品管理机构能否避免投资风格漂移。

(2)投资标的退市或交易流动性风险

是否按照下述维度禁止投资或控制投资比例:一定市值以下股票,创业板、科创板等波动率较大板块股票,ST等存在退市风险股票等。

3.产品运作的其他审查要点

该机构、该基金经理近年表现;

是否设置一定的规模上限,保证产品规模与基金经理能力相匹配。

(四)产品发行机构信用风险审查要点

虽然总行已经确定机构的白名单,但在白名单形成后、产品准入前,仍然存在部分时间,审查人员应对该段时间内,产品发行机构的变化情况进行仔细审查。

拟合作机构近期是否受到严厉的监管处罚;

拟合作机构近期是否出现董监高等对于机构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动;

拟合作机构近期产品运作情况是否良好;

拟合作机构近期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发行产品情况,是否出现过大幅跌破净值的情况。

(五)其他风险点的审查要点

1.是否控制该产品管理机构的全部代销产品规模;

2.是否控制该基金经理管理产品的引入数量;

3.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法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的,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4.如产品募集规模不足,或未成功完成产品备案导致产品无法发行的,客户的申购资金如何处理;

5.对于采用MOM或FOF投资模式的,产品架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嵌套架构。

三、部门分工

(一)商业银行架构及相关部门

由于本文主要从产品审查角度讨论,因此本部分不讨论分支行情况,仅讨论总行。

从总行架构来看,大致可以按照前台部门、中台部门、后台部门分为3类。

其中后台部门,如审计、人力、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不直接涉及代销产品准入职责。

其余的前、中台部门,如产品研发部门、对公客户管理部门、个人客户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科技部门、法律部门、产品托管部门、战略统筹部门等均涉及产品管理职责。

(二)代销产品审查工作中的部门分工

1.全行产品风险偏好、产品引入策略、信息系统搭建等

开展代销产品的前提是商业银行拥有良好的营销及风险管理能力。因此,要求商业银行搭建好一套完整的管理框架,在全行产品风险偏好(战略统筹部门负责)、产品引入策略及计划(战略统筹部门负责)、信息系统搭建(科技部门负责)等方面做好统筹安排。

2.机构准入工作

产品研发部门应在全行合作白名单内选择合作机构,因此,要求总行金融机构管理部门提前建立一套合作机构选择机制,并定期更新合作机构白名单及合作范围。

3.产品准入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总行产品研发部门拥有比价敏感的市场嗅觉,并根据不同资本市场走势及近期热点,研究决定引入不同策略产品。时机成熟时,产品研发部门在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可发起产品准入流程。

4.风险审查

根据总行授权不同,该工作可以通过会签总风险控制部门、科技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完成,也可以在产品研发部门内部完成。

对于一家较为成熟的商业银行,其产品管理经验较为丰富、且产品引入频率较高,通过在产品研发部门内部设立风险管理岗位、法律审查等岗位开展审查工作是常规做法。

5.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及沟通

无论风险审查工作在总行部门层面还是产品准入部门内部完成,会签总行其他相关部门,并征求意见,是必须履行的流程。一方面可以从更加广泛的维度征求意见,另一方面如果产品后期运作不当,产品研发部门也可以规避部分责任。

会签意见部门包括所有相关部门,如资本市场相关部门(金融同业部门等)、对公客户管理部门(大型机构管理部门等)、个人客户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等)、风险控制部门、科技部门、法律部门、产品托管部门、战略统筹部门等。

6.审批人审批

在征求总行相关部门意见后,产品研发部门应与各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协商,协商一致后,报更高层级审批人审批。一般来讲,该审批人为行领导。

7.产品成立、运作及监测

后续工作包括产品成立、运作及监测等,一般由产品研发部门负责,这里不做详细讨论。

四、“XX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说明书审查要点解读

(一)说明书架构

该产品说明书共分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25个部分,对于审查人员,在明确该合作机构属于白名单且产品类型符合合作范围后,重点审查内容主要集中在“基金管理人”部分的职责描述、“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描述、“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等部分。审查人员同样应通读研究其他部分,并在必要的细节进行审查。

(二)重点审查内容

1.“基金管理人”部分

说明书中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等十二项职责。

审查人员应对照历史代销产品基金管理人职责,确保所有与产品投资运作相关的职责均列示在内,需要细化明确的,加入职责范围。

2.“基金托管人”部分

说明书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应对管理人的监督可以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职责,监测范围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等7项内容。

该部分的审查工作与第一条保持一致,应对照历史代销产品基金托管人职责,确保所有职责均列示在内,需要细化明确的,加入职责范围。

3.“基金的投资”部分

说明书明确了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同时,说明书对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了约定。由于内容过多,此处不再引用。

需要指出的是,该说明书中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约定的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市场上所有产品,为后续产品投资策略变化预留出足够空间。但一般来讲,产品在实际运作中的投资标的只有其中几类。如该产品为独家代销产品,商业银行可能已经通过其他方式与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具体投资范围、比例、限制的约定,但该约定为非公开信息。

银行代销理财和自营理财的区别有哪些?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安全吗?(银行代销理财安全吗)

对于本部分,审查人员的审查内容非常灵活,重点为通过其他方式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具体投资范围、比例、限制的约定,并确保托管机构落实监测职责。

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

该说明书分别对A类及C类基金明确了管理费及托管费计算方法,如明确A类基金的管理费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随后对计提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对该部分,审查人应重点审查相关费率是否符合市场惯例,确保不出现多收取客户手续费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

5.“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该部分对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应披露的18项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主要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审查人员应对照历史代销产品说明书,确保所有应披露内容均列示在内。一般来讲,该处为制式要求。

6.其他部分

说明书同时在不同位置对于“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不同认购金额的认购费率、“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对于散落在说明书中不同部分的约定,要求审查人员细致的通读说明书全文,并在仔细思考规模下限、募集时间等是否符合本行产品销售策略,费率及巨额赎回情形等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XX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说明书审查要点仅为重点内容,不代表其他部分无需审查。从实际工作看,审查工作应做到说明书的全覆盖。同时,该产品为公募产品,对于私募的产品说明书,可能有更多个性化内容需要审查。

五、完善审查工作体系的相关建议

虽然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已久,且体系较为成熟,但笔者认为,从商业银行整体角度考虑,仍然有部分工作可以优化。具体建议如下:

(一)培养行内专业宏观研究团队

综合判断不同资本市场走势,结合市场走势及判断,为产品准入审查做好宏观支持。研究范围应至少覆盖一、二级权益市场,利率市场、大宗商品市场等。

(二)严格控制销售规模

根据产品策略、管理机构、拟任基金经理等维度,在全行层面,做好产品销售规模控制,防止出现极端情况下的产品大幅回撤,防止由于购买客户较多而导致的商业银行信誉风险等。

(三)提高产品准入审查部门负责人职级

一般来讲,产品准入审查部门在全行统一管理下,与其他部门负责人职级一致。但由于其职责的特殊性,往往承受着较大的产品准入压力,适当的提高产品审查部门负责人职级,将更好的支持审查意见的客观性和全面性。